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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大学科研项目差旅费实施细则》(校党办发[2021]1号)

 

来源/作者:财务处     发布时间:2021-03-11     点击数:34049  

 

 西藏民族大学科研项目差旅费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差旅费管理,依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及《西藏民族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科研出差审批规定。科研项目经费承担的出差任务,按照《西藏民族大学关于印发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民大发〔201779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执行。

第二条  使用纵向科研项目报销差旅费的,应按《西藏民族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标准执行。使用横向项目报销差旅费的,交通工具、住宿费标准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的,按《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条  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出差自然天数7天以内(含7天)的差旅费,住宿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等级及实际住宿天数实行包干发放(学生及非本校课题组成员除外),包干额度限定在项目差旅费预算范围内执行。超过7天以上的,从出差之日起所有住宿费在标准范围内凭票据实报销。

第四条  寒(暑)假期间连续在同一地点从事课题调研累计天数不超过30天(含30天),寒(暑)假期间调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执行。超过30天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发放。

第五条  参加驻村、挂职锻炼、质量工程、进修、访学等期间从事课题调研活动的,差旅补助计算天数仅限周六、日及节假日(春节期间扣除7天)。一年内累计天数30天以内(含30天)的,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计算差旅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超过30 天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发放。

第六条  读博(硕)期间从事课题调研活动的,出差人可根据学业安排选择科研调研时间,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规定凭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生受聘参与科研工作使用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报销差旅费的,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类其他人员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并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八条  自驾车报销规定

(一)采用自驾车方式出差的,仅限咸阳(不含咸阳市区)、西安行政区划内出差。

(二)使用自驾车出差的,须凭票按标准报销住宿费。

(三)使用自驾车出差的,凭往返过路过桥费、ETC通行记录或到达目的地高德导航地图、百度导航地图等出行记录截图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采用自驾车方式出差的,不报销汽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保养维修费等费用。

(五)出差人采用自驾车方式出差的,在办理报销业务时,无法提供往返过路过桥费、ETC通行记录或到达目的地高德导航地图、百度导航地图等出行记录截图信息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

(六)在咸阳(不含咸阳市区)、西安行政区划内采用自驾车方式出差的,经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销有关费用。对因自驾车所引起的安全问题,全部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九条 使用科研经费开展地质调查、考古挖掘、田野考察、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工地勘察、海洋科考、野外测绘等科学研究、调查活动的,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文件规定和经济便捷的原则,出差人应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条 因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确有必要选择社会化租赁车辆方式的,在保证节约、安全、便捷的前提下,出差人应事前如实填写《西藏民族大学租用社会化车辆出差审批单》(附表5),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租赁车辆(出租车除外),租车期间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十一条  租用社会化车辆报销规定

(一)出差人应从正规的租赁公司租车,签订规范的租车合同。租车合同(协议)需加盖合同专用章,并列明所租用车辆的车型、用车时间、行程地点、里程费用、租金是否包油费、租赁公司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出差人办理报销业务时需凭《西藏民族大学租用社会化车辆出差审批单》(附件5)、租赁公司资质、有效租车发票、租车合同(协议)、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银行转账(含刷卡凭条)或微信、支付宝电子付款依据等支撑材料,经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据实报销。

(三)确无租车公司的地区,需与车主签订租车约定或协议,用车终止时办理汽车租赁费结算。办理报销业务时需提供租车约定或协议、汽车行驶证、驾驶员身份证和驾照的复印件、付款依据及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等资料,经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据实报销。

(四)相关票据所列时间必须相互印证。费用发生时间不连贯、不完整,提供的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不足以佐证租车费用真实准确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五)出差人跨省租用社会化车辆出差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除西藏自治区外,出差人在其他各省开展课题调研期间,仅报销县级及以下行政区划产生的租车费用。

第十三条 对于选择社会化租赁车辆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全部由出差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其他报销规定参照《西藏民族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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