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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案例(三)

 

来源/作者:财务处     发布时间:2020-11-14     点击数:27387  

 

潘佩勤挪用公款案
潘佩勤,女,62岁,大专文化,党员,系北京体育大学外宾招待所会计。
程行尚,男,42岁,大专文化,系北京体育大学外宾招待所出纳。
程兆礼,男,40岁,大学文化,系北京驰安达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1995年4月间,在北京北体场馆装饰装修公司担任经理的程兆礼个人欲成立家装公司,因缺少注册资金,就唆使在公司作兼职会计、出纳的潘佩勤、程行尚二人从其管理的北京休育大学外宾招待所管理公款账户内挪用50万元注册公司使用,后程兆礼于1995年5将50万元归还北京体育大学外宾招待所账户内。
另1995年1月间,潘佩勤还利用管理北京体育大学外事处财务账目职务之便,私自从北京体育大学外宾招待所代管的外事处账户内,分两次将公款共计211250元以电汇的方式汇至山东青岛铁路实业商贸公司和青海岛铁路振兴经贸公司用于其个人进行经营活动使用,后分别将公款归还。
2006年,海淀区人民法院出生如下判决:
被告人潘佩勤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程行尚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程兆礼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常殿元挪用公款案
常殿元,男,1944年出生,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院长兼党委书记。
常殿元于1996年7月至1997年4月间,在担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院长兼党委书记期间,为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其同学龚德明(北京浩宇生化有限公司董事长)相互勾结,擅自将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的公款人民币300万元挪用给龚德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造成该款至今未能归还。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常殿元有期徒刑十一年,继续追缴被告人常殿元、龚德明人民币300万元发还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王泽福受贿案
王泽福,男,37岁,中共党员,硕士,在读博士,原系北京林业大学图书馆副馆长。
2005年1月至2005年10月间,被告人王泽福利用其担插北京林业大学图书馆副馆长,负责图书采编业务的职务便利,先后六次收取人天书店有限公司业务员郑某给其的图书回扣款共计人民币57000元,并将其中的48400元占为已有。赃款现在已经全部追缴。
2006年9月18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泽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王泽福在自己的亲笔供述中曾经这样写道:“作为刚刚提拔的负责业务工作的副馆长,我特别渴望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来为图书馆的建充与发展做贡献……但是由于我的糊涂,犯下了这样严重的错误,十分的悔恨。”
黄立农受贿案
黄立农,男,1962年12月出生,原北京信息工程学院图书馆采编室信任。
2003年12月以来,黄立农在任北京信息工程学院图书馆采编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该学院订购图书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业务员郑某以折扣款的形式给付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2250.16元。
2006年5月25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在图书行业,给购书单位现金回扣已经成为一种惯例,而这种普遍存在的不正之风,也使得黄立农思想认识发生了偏移,认同了这种规则的存在并最终走向了犯罪。
任卫萍受贿案
任卫萍,女,42岁,大学文化程度,原系中国农业大学教材服务部负责人。
姜海辉,女,51岁,大专文化,中国农业大学教材服务部发行员。
任卫萍、姜海辉于2003年7月至2004年11月间,利用其在中国农业大学教务处教材科工作,负责购买学校教材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取并截流中国农业出版社返还给农业大学教材科的教材回扣款共计人民币41931.46元。
2006年12月19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任卫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姜海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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