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
您的位置:首页 >> 警示教育

【转载】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案例(二)

 

来源/作者:财务处     发布时间:2020-11-14     点击数:26813  

 

马威挪用公款案
马威,男,1970年1月出生,原系中国地质大学会计核算中心出纳员。2000年8月底,马威挪用其保管的大学现金库中的公款10万元人民币,打入其在国泰君安证券知春路营业部开立的个人股票账户内,用于个人炒股。
2001年10月马威为弥补炒股损失,挪用其保管的大学现金库和地调现金库中的公款人民币15万元,以个人名义在工行某储蓄所开立一张活期存折,后将15万元以个人名义在工行某储蓄所转存为一张为期3年的大额定期储蓄存单,并将此存单在家存放直至案发。
2003年8月13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马威有期徒刑五年。法制观贪的淡薄是马威犯罪的主要原因,为了能够捞回损失,为了能够应对妻子的盘问,马威将法律抛诸脑后,铤而走险,最终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韩某挪用公款案
韩华琳,女,1964年12月出生,原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天华集团下属北京嘉特科技发展公司财务部出纳。
1999年12月至2001年4月期间,韩华琳利用职务之便,以支付礼品、借仪器款、以往来款的名义,私自填写转账支票,先后三次挪用本单位公款人民币401430元,打入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其个人的股票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韩华琳案发后主动自首,并退还全部挪用款项,2004年8月30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韩华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顾学军挪用公款案
顾学军,男,1964年8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序,中共党员,原系中央民族大学学校办公室副主任。
2003年9月至2004年1月间,顾学军利用担任中共中央民族大学委员会组织部组织科长,负责管理党费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假借学校党委的名义填写虚假的资金用途报告,并使用现金针对票从党费账户提取公款人民币156000元,归个人使用。2004年1月间,其利用保管保险柜钥匙之机,从保险柜中取出党费人民币123227.93元,并伪造银行存单凭证将此笔公款挪用。
顾学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达279000余元。2005年11月3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出作判决:顾学军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崔文艳挪用公款案
崔文艳,女,1980年3月出生,原系北京电影学院财务处出纳员。
2002年3月至8月间,崔文艳在担任单位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款不入账、晚入账等手段,先后多次从其保管的库存现金中挪用人民币32611.40元归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示归还。
崔文艳2001年刚从高校毕业,在工作岗位上才不到两年就走上了犯罪道路,值得我们深思。本案反映了当今社会的一些年轻人为了满足虚荣心,不惜铤而走险的心态,而这种私欲的膨胀,必将损害国家的利益,也会使本人身陷囹圄。
2004年11月29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崔文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车刚挪用公款案
车刚,男,43岁,大学文化程度,原系北京职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后勤管理处事务科工作人员。
车刚于2004年1月至2006年2月间,利用在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后勤处事务科工作,负责收取、管理学院学生存包柜租金的职务便利,先后40次挪用存包柜租金人民币120963.38元用于个人消费。2006年4月车刚向单位如实供述了挪用公款的事实并退还赃款人民币107302.74元。2006年7月10日,车刚被依法传唤到案。
2006年12月6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车刚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Copyright © 2020.西藏民族大学财务处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