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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案例(一)

 

来源/作者:财务处     发布时间:2020-11-14     点击数:29809  

 

王冬梅贪污案
王冬梅,女,1963年10月出生,原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动力服务中心浴室澡票管理员。
2000年11月至2004年4月间,王冬梅利用担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动力服务中心浴室澡票管理员的职务便利,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动力服务中心财务领取300本一名的绿色澡票共计8包,采取隐瞒澡票数量或领票不入账的方法,将所售澡票款人民币25万元据为已有。
2000年4、5月间,王冬梅在向动力服务中心财务上交澡票款时,在两张结算表中减少结存余额共计人民币2000元,并将此款据为已有。
2005年8月26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冬梅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周桂兰贪污案
周桂兰,女,1960年11月出生,原系北京航天大学后勤管理集团儿教育服务中心财务核算员。
2000年6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周桂兰利用担任核算员的职务便利,采取私自涂改或重复填写收据、使用私自领取的正式收据或已作废的收据待方式,收取保育费、托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27111元截留据为已有。
2005年3月14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周桂兰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林淑华贪污案
林淑华,女,1965年出生,黑龙江人,硕士生导师,1998年担任中国传媒大学的图书馆馆长。
林淑华于2006年1月20日,将中国传媒大学图书馆“小金库”中提取的“馆长基金”现金人民币计3万元整,以个人名义存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定福庄支行,开立三年的定期存单,并据为已有,后被查获归案。
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林淑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张莉贪污案
张莉,女,1964年12月出生,原系北京市海淀区教委技术装备部财务科科长。
张莉在担任海淀区教委技术装备部财务科科长期间,于1994年12月经手办理了装备部在京华信托投资公司存款300万元人民币的业务。该存款到期后,张莉分别于1995年7月和1996年1月,分两次将京华信托投资公司支付的部分利息差额共计人民币124200元存入其个人账户,后用于个人购房。
1998年至2000年,张莉手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使用该单位账外资金中的71955元,为其子购买“美满人生”保险及个人购买证券。
案发后张莉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赔全部赃款。
2005年7月14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张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杜友维贪污案
杜友维,男,56册,大学文化程度,原系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办公室主任。
在2000年9月至2006年1月间,杜友维利用职务之便,将将学生交纳的92000元旁听费及2350元研究生评审费占为已有,部分钱款用于交纳个人购房款。2006年3月,当学校纪委向其了解相关情况时,其如实交待了自已侵吞公款的事实。2006年4月14日,杜友维到海淀区检察院投案自首,赃款已经全部退还。
杜友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9435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贪污罪。2006年11月27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杜友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叶志刚挪用公款案
叶志刚,男,36岁,大学文化程度,原系中央民族大学图书馆博物馆党总支副书记。
2004年12月至2005年9月期间,利用其分管图书馆期刊部的职务便利,采取领取支票不付给对方客户而转到其它账户的手段,将中央民族大学图书馆应付给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等四家单位的订刊款522136.43元人民币转入其个人账户,用于个人炒股牟利。
2006年6月16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叶志刚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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