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
您的位置:首页 >> 警示教育

【转载】“一把手”和财务人员陷进“小金库”

 

来源/作者: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19-10-24     点击数:3029  

 

事件:

10月19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区纪委、区检察院联合组织的“警惕‘小金库’危害警示教育展览”开展。展览结合该区近年来查办的“小金库”腐败案件,分析了“小金库”腐败的危害、特点、原因,提出了治理和预防“小金库”腐败的对策。

 

“警惕‘小金库”危害警示教育展览”吸引了不少党员干部参观。周立摄

害己·害人·害国家:“小金库”是滋生腐败的温床

 

2004年以来,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办结的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职务犯罪案件共33件,其中涉及私设“小金库”引发的职务犯罪案件就达16件,约占案件总数的49%。发案单位有驻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司法部门,区属单位等,涉案金额小为几十万元,大到几百万元、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  

据东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淑雅介绍,“小金库”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小金库”不仅为少数领导干部违规使用资金提供了条件,而且,往往成为贪污、挪用或集体私分的对象。有的单位领导将“小金库”视为私人的钱袋,一些纯属私事的开支也从“小金库”出;有的“小金库”方便了公款吃喝和公款行贿;有的单位建立“小金库”就是为了贪污、挪用或者集体私分。比如,东城区检察院查办的北京某帆布厂原厂长朱某贪污案。该单位违规设立了滚动金额达百万元的“小金库”,朱某利用“小金库”贪污公款3万余元,又在本单位税务登记撤销过程中为少交税款,从“小金库”中支出8000元向地税局干部行贿。  

杨淑雅说,现在“小金库”的数额越来越大,由此引发的职务犯罪,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一把手”·财务人员:犯罪主体特殊

 

“小金库”诱发的职务犯罪案件涉及人员主要是单位“一把手”和具体经办的财务人员、管理人员,可以说,单位“一把手”和财务人员已成为因私设“小金库”导致职务犯罪频发的涉案群体。  

据东城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支学军说,近年来,该院办理的25件国有企业人员贪污贿赂案件中,有近四分之一案件涉及“小金库”,犯罪主体主要是企业领导和财务人员。如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某下属公司总经理黄某贪污39万元案,黄某不但擅自设立“小金库”,而且在“小金库”收支上一个人“说了算”,先是用废发票报销贪污5万余元,后又直接从“小金库”支出20多万元据为己有。此外,北京某公司经理李某贪污案、北京某商业公司出纳王某挪用公款案等都涉及从“小金库”拿钱长期未被发现问题。东四工人文化宫三名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自1992年开始设立“小金库”至2002年,在长达十余年时间里,截留营业收入、虚列职工工资等累计金额达400余万元,严重违反了国家财务管理规定,扰乱了财经纪律,文化宫原主任吕松林、财务主管张文双、办公室主任宋秋敏,正是利用私设的“小金库”逃避监督管理而贪污、挪用公款的。

点·线·面:建立廉政污点档案

 

据杨淑雅介绍,“小金库”是以谋取小集体、小团体的利益为基础产生的,在不花钱办不成事的腐朽思想影响下,设立“小金库”成为某些单位花钱送礼的最好选择。为从源头上铲除“小金库”存在和蔓延的条件,东城区检察院从点线面入手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治理对策。  

“点”即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思想认识。通过印发《“小金库”危害案例选编》和制作“小金库”引发的职务犯罪案件展板在相关单位巡展,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深刻认识到“小金库”带来的危害和法律后果,自觉抵制“小金库”。  

“线”即强化监督制约,强化责任追究。内部监督,通过完善机制发挥上级部门监督、领导班子内部同级监督、群众监督、单位内部财务提起公诉审计监督的作用。外部监督,通过设立“小金库”问题举报箱,公布专门举报电话,制定举报奖励制度。另外,建立和完善“小金库”问题“一把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完善“小金库”问题直接责任人员特别是财务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完善“小金库”问题连带责任追究制度;设立“小金库”的单位建立廉政污点档案。  

“面”即形成执法合力,完善分配制度。针对现行单位“一把手”离任才进行全面经济责任审计,难以做到事前和事中监督的问题,东城区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审计局在行政执法中有针对性地定期对“小金库”问题开展联合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苗头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院通报。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院针对存在问题及时介入,加大查处力度,形成执法合力。另外,东城区还将建立民主、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增强资金运作和使用过程的透明度和公众知晓度,压缩暗箱操作的空间;加大领导干部特别是单位主要领导和重要岗位、要害部门主管领导以及财会人员的轮岗交流工作力度,从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本报记者孙月丹 通讯员张鹏)

案件链接:

 

“小金库”成了三人的取款机  

2003年5月至11月,北京市东城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小组对其下属的事业单位北京市东四工人文化宫(以下简称文化宫)原主任吕松林进行离任审计时发现,吕松林在任职期间,该单位设有账外“小金库”,仅1996年至2002年5月,“小金库”收入就达207.92万元,支出207.52万元,到审计时仅剩余现金4000元。后经东城区检察院查明:1997年3月,吕松林伙同文化宫原办公室主任宋秋敏、财务主管张文双,利用职务之便,以奖励承包人为名从单位“小金库”提取人民币16万元,并采取让承包人签字不领款和在账上虚假列支的手段将16万元据为己有。此外,检察机关还查明:1995年吕松林伙同宋秋敏、张文双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款、支出不记账的手段,将本单位“小金库”内人民币3万元作为个人出资款投入北京市潞仙乐园项目;吕松林挪用本单位“小金库”内公款人民币3万元给马某个人使用;宋秋敏利用负责管理承包经营事项的职务便利,接受承包人孙某的请托,为其继续承包提供帮助,收受其贿赂款人民币5000元。  

今年8月11日,东城区法院作出判决:吕松林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宋秋敏犯贪污罪、受贿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张文双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背景资料:

 

什么是“小金库”

 

“小金库”是账外资金的俗称。1995年,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现实中,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小金库”具有普遍性、隐蔽性、违规性的特点,其设立由来已久、屡禁不止,在一些单位、部门长期、普遍存在,不但破坏了国家财务、税务制度,扰乱了市场秩序,加剧了不正当竞争,而且极易引发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 

“小金库”收入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单位销售收入的一部分及其他营业外或不合法收入,实践中常见的方法有私自截留职工工资和营业收入、虚构营业支出、虚增经营成本套取的现金,高息存贷款的息差,违法或违规获得的收入,非法收受的回扣等。
【转载网址】http://www.jcrb.com/n1/jcrb846/ca425543.htm

Copyright © 2020.西藏民族大学财务处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