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民族大学公派出国(境)访学研修管理办法(藏民大发〔2018〕1号)
来源/作者: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9-09-07 点击数:22657
西藏民族大学关于印发公派出国(境)访学研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校直部门:
《西藏民族大学公派出国(境)访学研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藏民族大学
2018年1月9日
2018年1月9日
西藏民族大学公派出国(境)访学研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派出国(境)访学研修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外厅〔2016〕2号)和西藏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派出国(境)访学研修派出期限为3个月及以上的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干部。
第二章 选派类别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派出国(境)访学研修包含以下三个类别:
(一)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选派的各类出国(境)访学研修项目(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出国(境)访学项目”);
(二)学校自主选派和资助的各类出国(境)访学研修项目(以下简称“学校公派出国(境)访学项目”);
(三)经学校同意,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学校之外的机构资助的出国(境)访学研修项目,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出国(境)访学项目”管理。
第三章 选派条件
第四条 公派出国(境)访学研修人员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者应为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且在我校工作满3年;
(二)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申请人应为重点学科带头人或列为重点培养对象的骨干教师;或近3年教学工作量饱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主持过科研课题研究工作并取得成绩的中青年教师;或在管理岗位上业务能力强,能运用相关理论知识进行科学管理,工作业绩突出,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做出贡献的管理干部;
(四)申请人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具备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外语水平标准参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执行;或者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出国(境)外语培训且测试成绩合格;
(五)申请人身心健康,申请时教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
周岁,其他人员一般不超过50周岁(项目中明确有年龄要求的,
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 接收申请人访学研修单位应为综合实力较强,或在相关学术研究领域具有较高声誉的国(境)外高校或研究机构。
第六条 出国(境)人员选派应紧密结合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规划的需要,优先选派重点学科带头人和列为重点培养对象的骨干教学科研人员,以及在本职岗位勇挑重担、工作业绩突出的管理干部。
第七条 凡公派出国(境)研修3个月及以上、6个月及以下的,回校工作满2年后才能再次申请长期公派出国(境);6个月及以上、1年及以下的,回校工作满3年后才能再次申请长期公派出国(境);1年及以上的,回校工作满5年后才能再次申请长期公派出国(境)。
第四章 选派程序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需要,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公派出国(境)访学研修计划,并将年度计划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管理干部出国(境)研修由学校组织部负责推荐选拔。
第十条 各单位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按计划有序安排人员出国(境)访学研修。各单位应积极协助选派人员联系国(境)外访学单位及导师,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公派出国(境)访学研修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人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年度公派出国(境)访学研修计划,填写《西藏民族大学公派出国(境)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出出国(境)申请 。申请表中应有明确、可考核的访学研修计划及任务。若已获得国(境)外正规高校或科研机构邀请函,申请时须一并提交。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申请人的申请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境)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和认真审核,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报至学校办公室。
第十三条 学校办公室对报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查,会同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单位制定的下一年度公派出国(境)访学研修计划,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提出推荐人选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定。评审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
(一)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及发展潜力;
(二)申请人的主要业绩及获奖情况;
(三)出国(境)研修学科专业及研究方向的需要程度;
(四)出国(境)访学研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访学目标的应用前景;
(五)访学研修目的国、机构及合作学者在所选学科专业领域的发展水平、是否具备接受申请者所需科研条件;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在该学科专业领域的水平、为申请者
留学回国后提供发展条件的可能性以及推荐态度等。
第十四条 学校审定后,由学校办公室将获准参加学校公派出国(境)访学研修人员名单通知各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公派出国(境)人员,学校办公室需在出国(境)前通过学校内部局域网或校园公示栏如实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派出国(境)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职称,访学研修国家或地区、访学研修计划和任务、在外期限和活动内容、访学研修预期成果等相关信息,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公派出国(境)人员,必须经组织部(人事处)与学校签订《西藏民族大学公派出国(境)人员协议书》并进行公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出国(境)人员服务期限及违约金等。
第五章 人员出国(境)管理
第十七条 出国(境)前的管理
(一)公派出国(境)人员在确定离境日期后,应向所在单位及组织部(人事处),书面告知具体出国日期。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公派出国(境)人员进行出国前谈话,明确访学研修任务、出国注意事项及有关纪律;
(二)公派出国(境)人员应按期执行公派访学研修项目,未经学校批准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出境时间及访学研修单位;
(三)公派出国(境)人员按照派出项目的录取通知参加国家或者学校的专业预备教育或行前培训,不得请假、缺席;
(四)公派出国(境)人员出国前如发现有重大疾病或者女性发现有身孕,须放弃派出资格。
第十八条 出国(境)期间的管理
(一)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接受访学研修单位的有关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外事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者,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公派出国(境)人员到达国(境)外访学研修目的地后,在10天内以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学校办公室和所在单位汇报情况,并告知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访学研修期间要与学校办公室和所在单位保持定期联络(一般每月1次),每3个月书面汇报访学研修的学习工作进展情况;
(三)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国外访学研修期间,应按照《西藏民族大学公派出国(境)协议书》的要求,积极落实访学研修计划,了解掌握本人学术领域的国际最新动态,提高自身的学术能力;学习国(境)外先进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理念以及其新颖的教学模式;引进国(境)外优质的教学资源(如教材、课程设计等);积极促进学校与国(境)外高校、科研院所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为我校联系、推荐国外高层次人才来校讲学、交流;积极宣传我校,力所能及为学校人才引进做工作;
(四)公派出国(境)人员应在访学研修期中和期末分别向组织部(人事处)以及学校办公室提交书面的阶段性总结、科研成果报告等,以展示研修或工作内容和成果。并由接受访学的单位或导师对本人相关研修、科研活动予以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五)公派出国(境)人员应按计划如期回国,原则上不得延长期限。对少数在国(境)外取得科研成绩并确因工作需要延期的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访学研修单位出具公函,经本人所在单位和学校审批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延期最多不能超过3个月,否则按违约处理。延期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办理延期手续必须在批准国(境)外访学研修期限到期的前2个月向学校提出;
(六)在国(境)外访学研修期间不得在外生育,不得携带家属陪同研修;
(七)公派出国(境)人员抵达境外后,不得私自中途回国或到第三国,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要,需向学校提出申请,获批后方可。
第十九条 回国后的管理与考核
(一)公派出国(境)人员回国后,须在10日内到组织部(人事处)以及学校办公室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提交国外学术研修书面总结报告、科研成果报告和合作导师对其在国外工作的评价意见表等材料,举办一定范围的学习成果汇报会。有关学习情况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
(二)公派出国(境)人员需在出国(境)研修期间完成科研成果1项(科研论文、调研报告等)。公开发表的成果必须注明“西藏民族大学出国(境)研修计划”(英文名称:‘Oversea Scholarship Program of Xizang Minzu University’)资助;
(三)无特殊情况不认真履行访学研修计划,经专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可视实际情况追回已资助培养经费,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培训研修;
(四)公派出国(境)人员须根据出国期限(含出国延长期限)追加回国后的服务期限,并在《西藏民族大学公派出国(境)人员协议书》中明确。出国3个月(含3个月)至6个月的,在原有校内服务期限上延长1年;出国6个月(含6个月)至12个月的,在原有校内服务期限上延长2年;出国12个月及以上的,在原有校内服务期限上延长5年。对出国(境)期满不回学校服务者或回校后未满服务年限离校的,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协议向学校交纳未满服务年限的违约赔偿金(10000元/年),退还出国(境)访学研修期间学校发放的全部工资和福利、学校支付的出国(境)各项费用等。
第六章 经费资助及待遇
第二十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参加国家留学基金出国访学研修项目或外方提供基金资助的访学研修项目,经费资助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供,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研修学习费用(含签
证费、交通费、住宿费、培训费、出国补助等)由学校承担,回国返校后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报销。报销时,须先经学校办公室审核相关费用票据,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处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协议书规定的出国(境)期限内享受在职职工的工资、晋职等待遇。公派出国(境)人员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工资由学校代存,待其回校报到后,再予补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前往香港、澳门地区访学研修的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参照上述办法执行;前往台湾地区访学研修的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须提前5个月以上提出申请,其它事项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批准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西藏民族学院公派出国(境)实施办法(试行)》(院发〔201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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