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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来源/作者:财务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6-03-29     点击数:15924  

 

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口岸)中心支行,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为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提高我区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延长贷款年限
(一)提高贷款额度
     自2015年12月1日起,我区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现行60万元提高到70万元。在最高贷款额度内,具体贷款额度根据根据职工月偿还能力、最长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
     我区住房公积金职工偿还能力可贷款额度=月工资收入(夫妻双方共同借款人可合并计算)×60%(还款能力)×12(月)×贷款期限
贷款额度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超过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有共同借款人的合并计算)的20倍。
2、不超过购买商品住房总价的80%(或建造、翻修、大修总价的70%)。
以上条件中,以最低额度确定为可贷款额度。
借款人(或其配偶)有商业银行贷款的,其商业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之和不超过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我区住房公积金偿还能力可贷贷款额度;若超过该额度,超出部分需从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中扣除。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之间不得相互担保。
(二)延长贷款年限
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年限由现行的17年延长至20年,借款人申请的贷款年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后5年。贷款偿还期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采用担保人担保方式贷款的借款人,担保人年龄与借款人贷款年龄之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各地要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要求,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我区住房公积金系统中以增设异地贷款模块,借款人须将异地购买的住房作为抵押,向房屋所在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并明确还款方式。贷款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放异地贷款后,需通知缴存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冻结贷款人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贷款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及时沟通,相互配合,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三、简化手续
一是对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次月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是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继续正常缴存且符合条件的可在次月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按职工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
四是从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凭本人(或配偶)已有的房产证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五是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未结清贷款前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贷并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除外)。
四、加强管理
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严禁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非个人住房消费,同时,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作用。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
              201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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