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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的通知

 

来源/作者:财务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5-06-17     点击数:16145  

 

各二级学院、校直各部门、各附属单位:
2014年6至7月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藏建金监管[2014]95号)、《关于提高我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和延长贷款年限的通知》(藏建金监管[2014]96号)等文件,调整了我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及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根据这些文件精神,我处(部)修订了《西藏民族大学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及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新的公积金管理政策为广大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使用方面提供了更大的优惠和更多的便利,我处(部)已将上述文件及实施细则在财务资产管理处网站上进行了公布,请广大职工自行浏览,方法如下:点击学校主页(http://www.xzmy.edu.cn/)上方“管理机构”下的“财务资产管理处”,进入“财务处”主页,点击“服务指南”下的“公积金业务说明”,点击“西藏民族大学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及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即可浏览具体内容。
现将新的公积金管理政策的主要变化简介如下。
一、所提交资料的时限要求:因购房所需公积金支取或贷款,所涉及的合同、首付款等资料需为自签订之日起至提交我部办理相关业务时两年有效期内的原始资料。
二、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1.贷款额度:自2014年8月1日起,我区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60万元。
2.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年限延长到17年。借款人申请的贷款年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3.贷款利息:2015年3月1日调整后西藏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一年至五年年息2.51%;六年至十七年年息2.83%;
三、担保人条件
1.担保人必须是我院在册正式职工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建立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一年以上;
3.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提取和贷款需符合相应条件,并提供提取和贷款所需的资料。担保人在借款人偿还贷款期间不能再为其他人担保。借款人与担保人不能相互担保。
担保人有贷款(含商业银行贷款),且其贷款余额超过现行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不能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人。
4.担保人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四、关于身份证信息读取及验证
根据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通知,中心新升级的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必须要将职工个人身份证原件信息一次性读入(要求职工持身份证原件到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大厅办理),否则无法办理个人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需要分批、持续进行:各部门可利用职工进藏出差、休假、旅游等机会,互相帮助,相互协作,组织收集本部门及其他部门职工身份证原件,委托进藏职工前往办理,职工个人也可委托在藏的亲戚、朋友、同事等代为办理。我部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时机组织集中办理。
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地址:拉萨市夺底南路55号(自治区劳动就业局对面),上班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91-6839090       联系人:白玛 
  西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财务资产管理处 
                                  西藏民族大学管理部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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