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民族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办发〔2025〕7号)
来源/作者:财务处 发布时间:2025-08-28 点击数:427
西藏民族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行〔2020〕10号)及科研经费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各类经费。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本部门差旅管理,坚持厉行节约、过紧日子原则,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
出差人员对差旅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员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
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出差人员因公出差实施审批并承担监管责任。各单位应加强政策宣传,本着节约的原则,监督、审核、督促出差人员合理、合规并及时报销差旅费。
财务资产管理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各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实施差旅费报销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除紧急公务等特殊情况外,出差人员应在学校差旅服务平台系统中完成出差行程申请及国内机票、火车票、国内酒店(会议培训指定酒店除外)等经济事项,并在行程结束后及时完成报销申请。
第七条 本着节约的原则,鼓励出差人员选择低于标准上限的交通工具和宾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当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按照规定等级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详见《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附件1)。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赴西藏出差住宿标准详见《西藏自治区内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表》(附件2)。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赴西藏自治区外出差住宿标准详见《西藏自治区外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表》(附件3)。
第十三条 确因出差需要或不可抗原因,造成延迟退房等原因产生的额外住宿费用,出差人员需据实说明,可在规定的住宿标准内凭票报销。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同一行程内不同宾馆的住宿费标准额度不可调剂使用。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20元。
第十六条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重复申报伙食补助。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按80元标准包干发放补助(含出发地及目的地往返机场、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等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学校、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含乘坐租用车辆)接送的,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调动、搬迁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跨省区调动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5000元、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4000元,其余人员每人3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包干使用。
工作人员调出不发放差旅费,调动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由部队转业到我校工作的,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科研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科研活动出差按照学校相关科研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使用横向项目经费报销差旅费的,交通工具、住宿费标准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偏远地区开展项目调研、野外考古挖掘、测试监测等科研工作,因条件限制当地无公开营业宾馆旅店,在帐篷、工棚、汽车、农牧民家庭等处住宿或临时租赁房屋等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填写《西藏民族大学科研差旅住宿费包干审批表》(附件6),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住宿费按规定标准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十五条 在参加驻村、挂职锻炼、进修、访学等期间从事课题调研活动的,差旅补助计算天数仅限周六、日及节假日(不含春节法定假)。
第二十六条 脱产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从事课题调研活动的,出差人员可根据学业安排选择科研调研时间,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规定凭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我校学生参与科研工作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差旅费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二类“其余人员”标准限额内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由项目负责人结合经费情况,按照不高于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相关条款规定标准执行并在差旅费报销单中进行申报。未在差旅费报销单中进行申报的,视为不予发放。
退休人员参与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参照退休时的职务或职称对应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并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课题组校外成员参与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依据出差人员职务(级)对应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并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使用科研经费开展地质调查、考古挖掘、田野考察、环境监测、野外测绘等科学研究、调查活动的,因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确有必要选择社会化租赁车辆方式的,在保证节约、安全、便捷的前提下,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租用社会化车辆:
(一)在西藏自治区外县级及以下行政区域开展科研工作的;
(二)在西藏自治区内各地市市区范围外或跨地区开展科研工作的;
(三)因携带化验、检测等仪器设备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跨省租用社会化车辆出差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租用社会化车辆报销规定:
(一)出差人员应从正规的租赁公司租车,签订规范的租车合同。租车合同(协议)需加盖印章,并列明所租用车辆的车型、车牌号、用车时间、行程地点、联系电话、租金等信息,租金中应包含油料费、驾驶员食宿费、通行费、停车费等;
(二)办理报销业务时需提交有效租车发票、租车合同(协议)及对公转账支付依据,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据实报销;
(三)确无租车公司的地区,需与车主签订租车约定或协议,用车终止时办理汽车租赁费结算。办理报销业务时需提供租车约定或协议、汽车行驶证、驾驶员身份证和驾照的复印件、付款依据及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等资料,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据实报销;
(四)相关票据所列时间必须相互印证。费用发生时间不连贯、不完整,提供的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不足以佐证租车费用真实准确的不予报销;
(五)租用社会化车辆期间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 学生差旅费
第三十条 学生经批准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比(竞)赛、社会实践、调研等活动的,城市间交通费可按照本办法规的标准上限凭票报销。博士研究生住宿费按本办法二类“其余人员”住宿费上限标准执行。硕士研究生、本专科学生按本办法二类“其余人员”住宿费上限标准执行并两人合住一间。
学生差旅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由单位(项目)负责人结合经费情况,按照不高于第四章、第五章相关条款规定标准执行并在差旅费报销单中进行申报。未在差旅费报销单中进行申报金额的,视为不予发放。
第三十一条 本专科学生根据教学工作任务安排参与毕业实习、专业见习等实践教学活动产生的差旅费,按照《西藏民族大学本科生实习实践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发〔2023〕54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实(研)习期间差旅费,按照《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校办发〔2024〕4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其他差旅费
第三十三条 经学校人事部门同意(备案)外出进修、访学、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的,学习期间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学习时间少于一学期的,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第三十四条 到外地单位挂职、工作锻炼、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单位工作的教职工,在途期间视同出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带领学生参加实习实践的,按《西藏民族大学超标准学时补助实施细则(试行)》(藏民大发〔2019〕6号)《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校办发〔2024〕4号)相关规定执行,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六条 外出招生和取送试卷、档案等差旅费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交流、访问、开展学术讲座、授课等,可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八条 外出开展函授教学工作的,在途期间视同出差,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教学期间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十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出差审批
出差人员应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履行事前审批手续并在差旅服务平台填写行程申请。如遇公务紧急等特殊情况的,出差人员应填写《西藏民族大学差旅行程申请审批表》(附件4)并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 乘坐交通工具报销规定:
(一)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应遵循“经济便捷”的原则,鼓励选择同一时间段低价机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出差且非学校差旅服务平台订购的,办理报销业务时须提供发票或行程单。提供行程单的,须附验真资料,无法提供行程单验真资料的,须提供相应登机牌及付款依据;
(三)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出差且非学校差旅服务平台订购的,办理报销业务时须附普通纸质车票或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四)出差人员乘坐低于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因公务事项紧急、确实无法购买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事前提交《西藏民族大学差旅业务特殊事项审批表》(附件5),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学校校长审批同意后,可相应提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
(五)出差人员乘坐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网约车),有正规交通票据(写明出发地与到达地)的在规定等级内据实报销,无正规交通票据的不予报销;
(六)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每人/次可购买不超过40元的交通意外保险,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签转或退票费等费用凭票据实报销;
(七)各类订票手续费一律不予报销;
(八)为确保账务核算准确,在差旅平台订飞机票、火车票的,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改签、退票业务的,必须在差旅平台办理,不得在其他第三方平台办理。
第四十一条 出差期间路途中转相关规定:
(一)出差中途必须中转的,出差人员应在规定的天数内按本办法报销有关费用,超出规定天数的不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具体规定如下:
路途中转天数上限为:区外不超过2天,区内从到拉萨当天起,赴其他地区所在地(不包括阿里、昌都)和拉萨市所属县、乡的不超过2天;赴其他地区县、乡以下的不超过3天;赴阿里、昌都的不超过5天。
(二)参加有关会议、培训等应严格按照会议通知安排的时间参(离)会,确需提前抵达或滞留的,提前抵达或滞留分别不得超过1天,超过规定天数的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二条 住宿费报销规定
住宿费应在出差地标准上限内执行。非学校差旅服务平台订购的,办理报销业务时须提供正规税务发票,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数量、单价等基本信息,未按规定注明的,应当提供机打酒店管理系统结算清单并加盖有效印章。超过住宿费标准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四十三条 参加会议、培训报销规定:
(一)出差人员参加会议和培训,报销时需提供会议、培训通知文件;
(二)参加会议及培训期间,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并承担伙食费的,应如实申报,会议及培训期间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费;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伙食但费用自理的,出差人员应提供会议通知或交纳的伙食费交款凭证等有效证明领取伙食补助费;
(三)参加会议、培训的,仅发放路途期间市内交通费,会议及培训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四条 会务费报销规定:
(一)会务费(含报名费、资料费、培训费等)按照通知文件标准执行,单位(项目)负责人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严格审批;
(二)会务(培训)费中含有食宿费用的,不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住宿费,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三)会务(培训)费中含有旅游及景点门票等费用的不予报销。
第四十五条 结算方式报销规定
差旅服务平台订购的,无需个人进行结算。非差旅服务平台订购的,除城市间交通费外,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住宿费(不含学校差旅服务平台采购)、会务费(培训费)等费用单笔在1000元以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方式付款,应当使用公务卡、信用卡等对公转账支付结算,并在办理报销业务时提供相应付款依据;单笔在20000元以上的费用,必须公对公转账结算,个人不得垫支。
第四十六条 其他报销规定:
(一)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按标准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结算票据、税务发票或其他交款凭证。交款凭证仅作包干补助发放时的证明材料,不作报销凭证;
(二)出差人员在出行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且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票据及住宿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
(三)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单”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差旅费预约报销单;
(四)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予补报;
(五)赴高海拔地区出差,可以报销适量的氧气费用及抗高原反应药物;
(六)差旅费经办人、审批人不应存在亲属关系,应采取回避制度。
第十一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出差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和审批。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人事处、财务资产管理处应对差旅费审批及报销进行严格审核,对于报销手续不完备、要素不齐全以及超范围、不合规的费用均不予报销。科研处负责对科研人员诚信教育和制度宣贯,确保科研经费差旅使用规范。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依纪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出差人数、天数等信息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已全部或部分由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五)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六)不按规定审核报销差旅费的;
(七)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西藏民族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党办发〔2021〕1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国内公务活动,不适用于外宾接待活动,出国(境)差旅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