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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

发布时间:2014-04-16 信息来源:医学院实验室  浏览次数:1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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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为了加强对医学基础实验教学中心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均为实验室的财产,归依托单位—西藏民族学院所有。实验室在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下,由实验中心主任负责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3、实验室配备仪器设备要遵循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仪器操作、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专人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4、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实验室。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购置的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账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帐物相符。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5、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资源全校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草案)。有关收入按实验室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6、实验室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类别、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统计数据。实验室应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纳入科学化管理。

7、实验室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  

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一)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

    1、凡单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和国家科委统管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均属本办法管理范畴。 

2、购置大型设备,应先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申请书,进行充分论证,内容包括:购置理由、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效益预测等,然后根据要求逐级上报。

3、在设备到货前必须落实设备的安装地点、外部环境条件、配套设施,明确设备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并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验收人员制定好安装运行验收方案,做好各项验收准备工作。

4、大型设备的验收工作要有实验室与设备处人员参加,在开箱验收前,项目单位应及时通知设备管理科,以便派人共同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上签名。

5、由外商安装的进口设备,须待外商到达之后,才能与外商共同开箱验收。自行安装验收的进口设备到货后应及时组织开箱安装验收。做到从外包装到每个部件的外观、数量、质量、编号的验收和记录,对其问题部分要拍照留据。

6、进口设备从到港之日算起90天内为索赔有效期,凡验收不合格者,在索赔期终止之前20天提出报验单报商检局,做到证据确凿、文字精炼,中英文对照,等待商检局核查;进口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验收后的12个月,凡遇质量问题须在期满20天以前提出报告,由商检局复查向外商提出修理要求,在此期间要充分开机使用。

7、设备安装验收后,验收负责人必须写出验收报告,写明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价格、主要性能指标、附件名称及数量、到货时间、安装过程、运行状态、参加人员等,并由验收负责人签字。

8、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到设备管理科填写验收单,并向设备管理科提供“大型设备购置申请报告”、“领导批文”复印件、“购货合同”复印件、“验收报告”及“购货发票”复印件,以上资料缺一不可,否则设备管理科将不予验收,财务处将不予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9、设备验收安装后要及时出台相应的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定岗、定员、专职管理操作,同时出台相应的保养维护规程及开放运行等其它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

(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

10、做好新置大型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重视对仪器的开发利用,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积极做好上机操作人员培训工作,严格上机操作规程,未经上机培训者不许上机操作。

11、大型仪器设备的说明书(复印件)及全套随机文件材料存放在实验中心办公室,由专人负责保管并配备专门的档案装具存放,并在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其进行整理编目、上架排列。仪器设备的说明书及全套随机文件材料与设备共存。

12、在大型设备投入运行后,设备管理人员必须按照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设备的使用、开发及管理工作,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13、仪器和设备管理人员应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维护保养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清洁、润滑、紧固、通电、局部检查、更换磨损的部件等,并对所维修的设备认真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14、仪器和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运转情况;检查与测定仪器的精度;检查仪器的防漏、防尘、防爆状况与措施等。

15、使用者必须遵照操作规程使用大型设备,不许任意拆卸和改装,如因功能改进等技术需要进行拆卸,需通过仪器管理人员、上报实验室与设备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16、大型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报有关部门,征得同意后方可组织维修。

17、大型设备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如确需更换时,必须履行设备现行技术状况、功能开发利用情况、各种附配件、材料和全部资料的交接手续,待交接双方签字认可,实验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放行。

18、大型设备对全校开放运行,要制定有利于发挥设备效益的收费办法,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具体标准将另行制订。

(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处理。

19、任何人员不得私自运行仪器和设备,以及私自拷贝工作站中存储的相关资料,违反者将按责任大小予以处理。

20、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管理人员必须及时上报实验中心主管院长,并同时上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设备处。

21、由于使用不当、违章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应酌情赔偿,对故意破坏者按实际损失追究责任人责任,由于任意维修造成的损坏也由责任人承担损失赔偿。

三、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西藏民族学院医学基础实验教学中心

                              2013年10月2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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