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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及剧毒药品目录及领用方法

发布时间:2014-04-16 信息来源:医学院实验室  浏览次数: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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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定下列药品为危险药品

1、活动金属:钠、钾、钙

2、过氧化物:Na2O2、Ba2O2 H2O2

3、发烟酸类:发烟硫酸、发烟硝酸

4、酸类:浓硝酸、冰醋酸

5、氯酸盐:氯酸钾、氯酸钠

6、硝酸类:硝酸铅、硝酸铵

7、氧化物类:三氧化铬、三氧化硫

8、有机物类:乙醚、丙酮、三氯甲烷、二硫化碳、苯、甲苯、二甲苯、汽油

9、其它物类:黄磷、电石、硫化钠、硫化锑

二、规定下列药品为剧毒药品:

1、氰的化合物:KCn NaCn K3(Fe(Cn)6)2 K4(Fe(Cn)6)

2、汞盐HgC12 HgNO3 Hg(NO3)2

3、砷的化合物AsO3 Na3AsO3 AsC3 Na3AsO4

4、铅盐Pb(NO3)2 PbAC2 Pb3(ASO4)2

5、锑盐SbCL3

6、铋盐BlC13 Bi(NO3)3

7、氟化物NaF

8、黄磷

9、有机物:硝基苯、苯胺、甲醇、蚁酸、石炭酸

三、为了防止事故,加强安全,对上述危险药品及剧毒药品制订领用办法,凡化学及生物各科在教学上应用上述各种药品,必须由任课教师按本办法领用。

四、任课教师领用上述各种药品时,必须填写"危险及剧毒药品领用单",报实验中心主任处,并由主管院长签字批准后,按所需数量领取。

五、危险及剧毒药品应用后,如有剩余仍由任课教师负责交还实验室,并在原领用单上注明消耗及交还药品的数量,由保管人员同时签字注明交还日期。

六、危险及剧毒药品与实验后的废液或残渣,经统一收集后由教师在器皿外壁或管口附签注明,交还实验室统一处理。

七、保管人员必须按领用单上签注的意见发放特种药品,不得擅自发放。 

 

 

     西藏民族大学医学基础实验教学中心

2013年10月2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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