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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财务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2-04-27     点击数:7339  

 

  西藏民族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院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07]37号)、《西藏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藏财行字[2007]31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二级学院、院直各单位、学院后勤集团;附属中学、附属医院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和在藏工资补助。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出差审批规定
1、对出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归口负责、事前报批”的管理体制。各级审批人员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乘坐交通工具种类。
2、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公务出差,在各单位预算指标范围内,由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审批,各单位主要领导出差,由分管院级领导审批,院级领导出差,由院长审批。超出预算指标的,按《西藏民族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院发[2006]26号)执行。项目经费承担的出差任务,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3、因工作需要出国或到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出差,由单位行政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经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核,呈送院长审批。
4、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未达到乘坐飞机条件人员,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要乘坐飞机的,按不同渠道审批:院直部门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审批人员审批,二级学院、后勤集团由分管院级领导审批,项目经费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审批,二级核算(不含二级学院)由各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5、职工参加有关会议、培训等应严格按照会议通知安排的时间参会,因特殊原因提前抵达或滞留时间不得超过3天,第4天起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及在藏工资补助。
6、出差人员应在返校后两周内报账(遇节假日顺延),如遇特殊原因可再延迟两周。从第五周起仍不报账的,财务处可先行从其工资、津贴中扣除出差借款。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见表1),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至火车可通达地区出差应乘坐火车,乘坐其它交通工具,费用低于规定等级火车票价,据实报销,超出规定等级火车票价部分自理。出差地区有直达火车的,应乘坐直达火车,经批准乘坐飞机的,有直航飞机时应乘坐直航班机,非因公原因的转车或转乘,转车(乘)票价总额低于直达(直航)票价,据实报销,超出直达(直航)票价部分自理,中转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发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和在藏工资补助。
 
 第九条 出差中途必须转车的,应在规定的天数内按本办法报销有关费用,超出规定的天数不报销住宿费,不发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和在藏工资补助。
中转天数上限为:区外不超过3天,区内从到拉萨当天起,去其他地区所在地(不包括阿里、昌都)和拉萨市所属县、乡的不超过3天;去其他地区县、乡以下的不超过6天;去阿里、昌都的不超过15天。
第十条 出差地区未通达火车,可乘坐其它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有正规交通票据(写明出发地与到达地)的在规定等级内据实报销,没有正规交通票据的应如实申报,在每公里0.5元的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必须在西安火车站上下火车,出发或到达西安站时间在20点至次日8点之间的,单位没有安排车辆接送时,可在单程80元限额内报销咸阳与西安间出租车票,在相同时间段往返咸阳机场按单程50元标准报销出租车票。
第十二条 经批准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见表2)以内凭据报销。住宿标准: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司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出差人员住宿费开支标准表(表2) 
                                                             单位:元/人.天 
 

 
 
注1:西藏区内旺季为5月1日至10月31日,淡季为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注2:非县府所在地的乡镇和村的住宿费标准由各县财政部门在县府所在地住宿费标准内制定。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五条 在咸阳市区(渭城区和秦都区)和咸阳机场因公务办事、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等,不按出差对待,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陕西省外50元,省内30元。
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之内,由出发日开始计算,至返回到达日结束。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学院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限额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第十八条 对连续乘坐火车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此类推。
第十九条 在咸阳(不含咸阳市区和咸阳机场)、西安两地出差,乘坐由学院或其它单位提供的交通工具(含乘坐租用车辆),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10元。
第五章 公杂费
第二十条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陕西省外30元,省内2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之内,由出发日开始计算,至返回到达日结束。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学院、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二十二条 在咸阳(不含咸阳市区和咸阳机场)、西安两地出差,每天发给公杂费20元,乘坐由学院或其他单位提供的交通工具(含乘坐出租车),不发放公杂费。
第六章 在藏工资补助
第二十三条 赴藏出差人员在藏期间发给工资补助,标准为出差人员在我院的工资标准与西藏工资标准的差额(在具体报销时,可折算到天)。工资补助标准随工资政策调整而调整。
在藏天数应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内,乘坐火车进出藏的,以到达和离开格尔木的时间为计算起止点。
第七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会议食宿由主办单位免费安排的,不报销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公杂费。会议食宿主办单位未免费安排的(需提供费用自理证明),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公杂费按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带学生外出实习的教职工,在途期间及带队实习期间一个月内按照出差对待,超过一个月的部分不再享受出差待遇,每天发伙食补助30元,在西藏的可享受工资补助。在咸阳市区(渭城区、秦都区)和咸阳机场带学生实习、教学参观的教职工,每天发放伙食补助30元。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外出进修、培训、学习等,属非学历教育的,在途期间视同出差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学习期间一个月内按出差对待,公杂费减半发放,超过一个月的不再享受出差待遇,在西藏的可享受工资补助。整个学习期间只报销一次来回路费。凡属学历教育的外出学习不享受以上待遇。
  第二十七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工作人员,在途期间视同出差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不改变工资供给关系的,在二类区基层单位工作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在三、四类区基层单位工作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 
第八章 休假
第二十八条 根据藏政发[2003]47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规定》精神,原籍在区内的我院少数民族职工享受一年一次赴藏休假待遇,具体事项参见该规定。
赴藏休假职工在途期间享受出差待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藏休假职工在规定的假期内享有在藏工资补助,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计算的标准减半发放,超出规定假期的天数不予发放。
第三十条 根据学院一贯精神,原籍在区外的我院藏族职工可享受一年一次回原籍休假待遇,在途期间享受出差待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章 探亲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待遇的职工,探配偶或探父母的,每两年按火车硬卧标准据实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探亲中途必须转车的,每次中转可在出差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住宿费。
第十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三十二条 调入学院职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本办法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调出学院职工(非调入区内职工)不发放差旅费,调动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三条 与调入职工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第三十四条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学院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按上条规定报销。
  按有关规定,并经学院批准,将原未随同被调动人员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咸阳的,按上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三十五条 调出单位给被调动人员已经发放差旅费的,到达学院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学院差旅费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职工去外地院校参加硕士研究生学历教育学习的,报到及毕业时可乘坐火车硬卧,学习期间每年可报销一次探亲往返硬座车费,路途期间不享受各类补助;参加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学习的,报到及毕业时可乘坐火车硬卧,学习期间每年可报销一次探亲往返硬卧车费,路途期间不享受各类补助。
第三十九条 外出招生及送取试卷、档案等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其他补助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职工因会议、考察、学习等出境差旅报销按照《西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会务费(含报名费、资料费、培训费等,以下同)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国内学术会议(包括国家级学会、省级学会举办的学术会议)、政府部门举办的会议和同类院校之间的管理工作研讨会,会务费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其他各类会议会务费原则上不超过600元。会务费发票中如含有食宿费用,在上述会务费限额加本人住宿、伙食补助标准总和范围内,凭票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西藏民族学院关于职工差旅费开支的暂行规定》(院发[1997]15号)、《西藏民族学院职工在藏差旅费开支暂行规定》(院发[2001]5号)等关于差旅费的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在藏工资补助、休假、探亲等的问题由人事处解释,其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西藏民族学院  
             201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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