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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党办发【2021】1号)

 

来源/作者:财务处     发布时间:2021-03-11     点击数:30220  

 

 西藏民族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及《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行〔202010号)等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学院(部)、校直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附属中学、附属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和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公务出差必须经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出差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

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出差人员因公出差实施审批并承担监管责任。各单位应加强政策宣传,本着节约的原则,审核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财务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各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审批结果,实施差旅费报销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按照规定等级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并凭票报销。详见附件1《出差人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  出差人赴西藏出差住宿标准详见附件2《西藏自治区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表》

第十条  西藏自治区外出差住宿标准详见附件3《西藏自治区外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表》。

第十一条  因交通延误或非正常入住时间住宿等原因产生的额外住宿费用,出差人需据实说明,可在规定的住宿标准内凭票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同一行程内不同宾馆的住宿费标准额度不可调剂使用。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在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20元。

第十四条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按80元标准包干发放补助(含出发地及目的地往返机场、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等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由学校、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含乘坐租用车辆)接送的,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跨省()调动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5000元、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4000元,其余人员每人3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包干使用。

  工作人员调出不发放差旅费,调动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九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发,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七章 学生外出参加比赛活动、会议及实习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比赛活动,城市间交通费可参本办法第二类其他人员标准凭票报销。住宿费按本办法二类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执行且两人住一个标准间。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给予补助,不享受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外出参加培训、会议、社会实践、调研活动等,交通费、住宿费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执行,并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享受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学工作任务安排的本专科生实(见)习期间不享受任何补助。

第八章  其他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人事部门同意(备案)外出进修、访学、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的,在途期间视同出差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学习期间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学习时间少于一学期的,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30 元标准发放(按实际天数计算,一学期最多不超过5个月,一年最多不超过10个月),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到外地单位挂职、工作锻炼、借调、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单位工作期间不改变工资供给关系等的教职工,在途期间视同出差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工作期间按照每人每天5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工资补差由人事部门负责核发。

第二十五条 去外地院校参加硕士研究生学历、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学习的,学习期间每学期可按照火车标准报销一次本校至就读高校的往返路费,路途及学习期间不享受任何补助。

第二十六条  使用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差旅费,按照《西藏民族大学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藏民大党发〔20192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带领学生参加实习实践的,按《西藏民族大学超标准学时补助实施细则(试行)》(藏民大发〔2019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仅报销往返路费,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外出招生和取送试卷、档案等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其他补助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考试招生工作人员补助规定(暂行)的通知》(藏教财〔201430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差旅费按照本办法附件7《西藏民族大学科研项目差旅费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因工作需要,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交流、访问、开展学术讲座、授课等,可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九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出差审批规定

(一)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归口负责、事前报批的管理体制。 

(二)出差人应当履行事前审批手续并如实填写《西藏民族大学出差申请审批单》(附件4)。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公务出差,在各单位预算指标范围内,由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审批;各单位主要领导出差,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副校级领导出差的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学校主要领导出差的实行交叉审批。

退休返聘人员、临聘人员在聘期内因工作需要出差的,应经所在单位审批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后,可按本办法报销差旅费及相关补助。

第三十二条  乘坐交通工具报销规定

(一)出差人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报销。

(二)出差人乘坐飞机(省内原则上不允许乘坐飞机)应遵循经济便捷的原则,尽量购买优惠机票。具体规定如下:

(三)乘坐飞机出差的,报账时须附机票及机票验真单等票据后方可报销。无法提供机票验真单的,必须提供相应登机牌及付款依据。

(四)出差人乘坐低于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不领取差价补助。出差人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乘坐飞机、轮船、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等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五)因公务事项紧急、出差人确实无法购买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可事前如实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单位负责人、财务处处长签署意见后,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相应提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

(六)乘坐其它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有正规交通票据(写明出发地与到达地)的在规定等级内据实报销,没有正规交通票据的不予报销。

(七)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限额40元内的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并凭票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报销。

(八)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签转或退票费等费用可凭票报销。订票手续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出差期间路途中转相关规定

(一)出差中途必须转车的,应在规定的天数内按本办法报销有关费用,超出规定的天数不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具体规定如下:

(二)路途中转天数上限为:区外不超过2天,区内从到拉萨当天起,去其他地区所在地(不包括阿里、昌都)和拉萨市所属县、乡的不超过2天;去其他地区县、乡以下的不超过5天;去阿里、昌都的不超过10天。

(三)职工参加有关会议、培训等应严格按照会议通知安排的时间参会,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抵达、滞留或中转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第3天起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四条  住宿费报销规定

(一)出差人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票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二)出差人出差期间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不领取差价补助。

(三)办理报销手续时必须提供正式发票,住宿费发票联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且加盖的发票专用章应当清晰、完整,具备开具住宿结算清单条件的,应当提供结算清单。

第三十五条 参加会议、培训报销规定

(一)出差人员参加会议和培训,报销时需提供会议、培训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参加会议及培训期间,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并承担伙食的,应如实申报,会议及培训期间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费;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伙食且费用自理的,出差人应凭会议通知证明或交纳的伙食费交款凭证等有效证明按本办法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三)参加会议、培训的,仅发放路途中转期间市内交通费,参加会议及培训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六条 会务费报销规定

(一)报销经费来源为部门预算资金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会务费(含报名费、资料费、培训费等)在2000元内限额据实报销。

因工作需要确有必要参加且会务费超标的,事前必须经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据实报销。

(二)报销经费来源为科研项目资金的,会务费(含报名费、资料费、培训费等)在4000元内限额据实报销。

若会议内容与科研项目相关联且会务费超标的,事前必须经单位(项目)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一致审批同意后可据实报销。

(三)会务费发票中如含有食宿费用,在上述会务费限额加本人住宿、伙食补助费标准总和范围内,凭票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第三十七条 票据遗失报销规定

出差人应妥善保管好各种票据,对不慎遗失报销凭据的,可根据以下要求办理: 

(一)出差人能够取得发票复印(如住宿费、会务费等)的,复印件上应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单位字样,加盖发票专用章后,由出差人提供相应付款依据(支付记录)、购买记录等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西藏民族大学差旅费特殊事项审批表》(附件6),经同行者或知情者签字证明、所在单位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财务处可代作原始凭证据并按照所购票价予以报销。

(二)出差人确实无法取得证明时,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出差人应在办理报销业务时提供相应购买记录、付款依据(支付记录)等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西藏民族大学差旅费特殊事项审批表》(附件6),经同行者或知情者签字证明、所在单位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财务处可代作原始凭证据并按照所购票价予以报销。

第三十八条 结算方式报销规定

出差人出差期间除城市间交通费以外的住宿费、会务费(培训费)、选择社会化租赁车辆方式产生的租车费等费用单笔在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方式付款,应当使用公务卡、信用卡等对公转账支付结算,并在办理报销业务时提供相应付款依据;单笔在20000元以上的费用,必须公对公转账结算,个人不得垫支。

第三十九条 其他报销规定

(一)出差人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理个人私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在办理报销业务时,对有明确价格作为参考依据的,按照相应职级参考价格报销;对无明确价格参考的,按照相应职级直线距离火车硬卧标准核报。

(二)出差人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按标准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结算票据、税务发票或其他交款凭证。交款凭证仅作包干补助发放时的证明材料,不作报销凭证。

(三)出差人在出行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且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票据及住宿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

(四)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单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差旅费预约报销单。

(五)出差人在出差期间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予补报。

(六)出差人因游览或参观而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条 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出差人须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合规,内容真实完整。

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严格审核,对于报销手续不完备、要素不齐全以及超范围、不合规的费用均不予报销。

各单位(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有关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出差人数、天数等信息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已全部或部分由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五)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六)不按规定审核报销差旅费的; 

(七)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有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经费性质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西藏民族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藏民大发〔20218)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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