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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大学教学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已废除】

 

来源/作者:财务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1-05-26     点击数:408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体制改革,推动学院内涵发展,根据《西藏民族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教学单位即各二级学院、系。

第三条 执行本办法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原则。

统一领导是指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经济分配、资源配置、财务收支预算、会计核算等由学院统一管理。

分级管理是指在合理划分各教学单位与学院之间职责权限范围的基础上,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各教学单位在按比例划拨的经费范围内,实行总额包干、自主使用,特定经费专款专用。 

 集中核算是指各教学单位所有经费由计财处进行二级明细核算。

第二章 划拨教学单位经费的内容与比例

第四条 学院根据财力状况和各教学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每生3000元/学年不超过当年度实际收取的各教学单位本专科生、成人脱产学生等学费收入的10%比例,向教学单位划拨办学经费。

第五条 专项经费划拨

(1)院内津贴。依据《西藏民族学院院内津贴发放暂行办法》计算核定课时津贴、岗位津贴,划拨教学单位。

(2)实习实践费。依据《西藏民族学院实践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测算实习实践经费,划拨教学单位。

(3)实验费。由教务处根据各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以及以前年度教学实验开出情况核定实验费,划拨教学单位。

(4)体育维持费(含学院运动会费用)。根据体育用品预计使用情况等因素核定,划拨体育系。

(5)研究生业务费。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按照每生每年800元标准划拨经费。

(6)公共课管理费。承担公共课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由学院按上公共课学生人数,以每生每门课每学年1元标准划拨公共课管理费。

(7)承担其他专项任务(西藏高教研究出版、心理咨询室等)的教学单位,专项经费按原定办法划拨。

第六条 其他教育事业收入:(1)函授学费,学院与教学单位按照1︰9比例分成(即10%作为学院收入,弥补学院办学成本,90%划拨各教学单位,以下同)。(2)辅修费按照《西藏民族学院辅修制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执行。

第七条 经学院批准的教学单位开展的各类培训等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按以下比例分成:

(1)占用学院教学资源较少的,按照2︰8比例分成;

(2)占用学院教学资源较多的,按照4︰6比例分成。

第八条 教学单位取得捐款等其他收入,按捐赠方意愿办理。

第三章 教学单位经费使用范围

第九条 划拨教学单位的办学经费使用范围:

1、日常教学管理、行政管理、学生管理等活动;

2、教学、科研和学术活动;

3、党建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4、招生就业活动;

5、受援工作;

6、教研室主任津贴、班主任津贴、加班费、命题费、监考费、阅卷费、毕业论文答辩等;

7、业务招待;

8、其他与办学活动直接相关的活动;

9、弥补除院内津贴外其他专项经费开支的不足。

以上支出涉及的经济用途科目有:加班费、办公费、印刷费、交通费、通讯费、差旅费、维修费、劳务费、会议费、专用材料费、业务招待费等。

第十条 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1)院内课时费的使用范围是承担本专科生、研究生、成人脱产学生教学任务的专任、兼职、外聘教师的课时费。院内岗位津贴的使用范围是各教学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院内岗位津贴。

院内课时费和岗位津贴按照《西藏民族学院院内津贴发放暂行办法》执行。

(2)实习实践费的使用范围按照《西藏民族学院实践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3)实验费使用范围是实验用品、实验用材料购买,实验设备维修保养等。

(4)体育维持费使用范围是维持正常的体育教学工作的开展、开展群体竞赛活动、发放各类补助及其他费用等。

(5)研究生业务费使用范围按照院发【2007】23号《西藏民族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暂行办法》执行。

(6)公共课管理费使用范围是用于承担公共课的教研室管理方面的支出,可与办学经费合并使用。

(7)其他专项经费使用范围是用于与各专项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其他教育事业收入及社会服务收入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用于支付其他教育事业活动及社会服务活动产生的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开支;

(2)用于弥补办学经费及各专项经费开支的不足;

(3)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4)用于本单位职工表彰奖励支出。

第十二条  教学单位的其他收入,用途明确的,按照规定范围开支;用途不明的,用于弥补办学经费及各专项经费开支的不足、改善办学条件、本单位职工表彰奖励支出。

第四章 教学单位经费支出标准

第十三条 划拨教学单位的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划拨教学单位的10%比例学费的办学经费不得用于各类以实物、现金等形式向职工发放奖金、福利方面的支出及形成固定资产的资本性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该类划拨经费总额的5%。

第十五条 划拨教学单位的其他教育事业收入及社会服务收入中,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该类划拨经费总额的10%;职工表彰、奖励支出不得超过该类划拨经费扣除各类成本费用后结余的60%。

第十六条 各项人员经费支出参考标准:

人员经费项目名称

参考标准

   

课时费

按学院制定的标准执行

 

岗位津贴

按学院制定的标准执行

 

班主任津贴

150元/班/月

按照招生计划班总数下拨

教研室主任津贴

150元/月

 

加班费

10元/天(平时)、20元/天(双休日、节假日)

假期、节假日值班不视为加班

论文指导费

120元/每生

 

学生助学、助研津贴

10元/天

 

 

第五章 教学单位财务收支审批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当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领导及教师参与的财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单位的财经工作,小组成员由不少于5人的奇数构成,其中必须有无行政职务的专任教师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 在各二级院系经费总额范围内,单笔1万元以下(含1万元,以下同)的支出或借款由教学单位主持工作负责人审批,单笔1万元以上的支出或借款,由教学单位财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教学单位主持工作负责人最终签署意见。

涉及课时费、岗贴、加班费等各类人员经费支出及职工表彰、奖励等支出的,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教学单位财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教学单位主持工作负责人最终签署意见。

单位主持工作负责人应在计财处预留签名字样,因外出等原因需将审批职责转移时,应书面通知计财处。

第十九条 以其他教育事业收入、社会服务收入、其他收入的划拨经费用于形成固定资产的资本性支出,项目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自主决定,项目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报学院审批并按《西藏民族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计财处对各教学单位经费集中进行二级明细核算,并依法进行会计监督,定期向教学单位提供财务报告,教学单位应定期向全体职工公布收支情况,同时各教学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建立收支辅助账。

第二十一条 教学单位以前年度结余院内津贴、实习实践费等必须专款专用。其余结余只能用于日常办学支出和弥补除院内津贴外的专项经费不足,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结余的5%。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教学单位开展的各类其他教育事业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应采取申报审批制度和收费许可证制度(参见《关于学院各类办班的管理办法》,2005年7月1日院长办公会通过),事先报批、收费许可、票据领用、收费上缴、票据核销、收入结算等均按该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教学单位所有经济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所有经费收支,均应接受学院纪委、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教学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说明

    1、一个完整的教学过程,包括选购教材、备课、课堂讲授、学生指导、布置批改作业、出题、阅卷、试卷分析、监考等多个环节,学校给教师发放的工资、课时费涵盖了这一完整过程。《教学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的第9条第6款中提到的“命题费、监考费、阅卷费”已经包括在课时费当中,在学校划拨给教学单位的办学经费范围内,各院系再以上述理由给职工发钱如果教职工承担了自己所带课程以外的正常教学监考任务,可以发放监考费,监考费标准不超过10元/课时。

    2、根据“办法”中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各教学单位快将财经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签字字样在我处备案。

    3、院系财经领导小组,应尽快根据本办法制定自己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细则中应包含以下内容:在学校指定的有关标准内,本单位班主任津贴、教研室主任津贴、加班费、监考费等各类人员经费具体发放办法(可操作性强,便于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复核);各类其他教育事业活动和社会服务中各项人员经费开支标准;需要财经领导小组审批的业务的审批办法(如:财经领导小组中至少需要几个人签字、什么业务必须无行政职务的专任教师代表签字等)。

     

 

 

                                                     

                                                2009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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