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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废止)

 

来源/作者:财务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4-09-19     点击数:598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陕西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4〕19号)、《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藏财行字〔2014〕2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二级学院、院直各单位、学院后勤集团、附属中学、附属医院。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在藏出差还应计算工资补助。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在藏工资补助按标准与在藏天数计算。

第五条 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之内,由出发日开始计算,至返回到达日结束。乘坐火车进出藏的,在藏天数以到达和离开格尔木的时间计算。

第六条 出差审批规定

1.对出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归口负责、事前报批”的管理体制。各级审批人员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乘坐交通工具种类;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2.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公务出差,在各单位预算指标范围内,由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审批;各单位主要领导出差,由分管院级领导审批;分管院级领导出差,由院长审批。超出预算指标的,按《西藏民族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院发〔2006〕26号)执行。科研等项目经费承担的出差任务,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需出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3.因工作需要出国或到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出差,由单位行政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经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核,分管院级领导签署意见后,呈送院长审批。

4.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发地与到达地之间铁路或公路里程单程超过500公里且任务紧急的,事先经出差审批人员批准后,可选乘飞机,并尽量购买优惠机票。乘坐飞机出差人员报账时必须提供登机牌,机票经网络验真后方能报销。

5.职工参加有关会议、培训等应严格按照会议通知安排的时间参会,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抵达或滞留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第3天起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及在藏工资补助。

6.出差活动原则上不预先借款,出差人员可用信用卡结算住宿费、交通费,因特殊原因需要借款的,借款额度不超过预计的住宿费加城市间交通费的80%。出差人员应在返校后两周内报账(遇节假日顺延),如遇特殊原因可再延迟两周。从第五周起仍不报账的,财务处可先行从其工资、津贴中扣除出差借款。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见表1),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非因公原因的转车或转乘,转车(乘)票价总额低于直达(直航)票价,据实报销,超出直达(直航)票价部分自理,中转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发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在藏工资补助。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表1)

        交通工具     职级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它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据实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艺术一级人员;研究员级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据实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据实报销

第九条 出差中途必须转车的,应在规定的天数内按本办法报销有关费用,超出规定的天数不报销住宿费,不发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在藏工资补助。

中转天数上限为:区外不超过2天。区内从到拉萨当天起,去其他地区所在地(不包括阿里、昌都)和拉萨市所属县、乡的不超过2天;去其他地区县、乡以下的不超过5天;去阿里、昌都的不超过10天。

第十条 乘坐其它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有正规交通票据(写明出发地与到达地)的在规定等级内据实报销,没有正规交通票据的应如实申报,在每公里0.5元的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须在西安火车站出发或到达且时间在20点至次日8点之间的,单位没有安排车辆接送时,可在单程80元限额内报销咸阳与西安间出租车票,在相同时间段往返咸阳机场按单程50元标准报销出租车票。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见表2)以内凭据报销。住宿标准:省部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出差人员住宿费开支标准表(表2)

单位:元/人.天 

  项目       职级

西藏区内住宿费上限

其他地区住宿费上限

拉萨市区及各地区行署所在地

县府所在地

旺季

淡季

旺季

淡季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800

500

500

400

800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艺术一级人员;研究员级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500

400

400

300

500

其余人员

350

300

260

200

350

注1:西藏区内旺季为5月1日至10月31日,淡季为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注2:非县府所在地的乡镇和村的住宿费标准由各县财政部门在县府所在地住宿费标准内制定。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五条 在咸阳市区(渭城区和秦都区)和咸阳机场因公务办事、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等,不按出差对待,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陕西省外出差7天以内(含7天),每人每天120元,超过7天的,超出部分每人每天80元;陕西省内出差每人每天80元。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学院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限额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第十八条 在咸阳(不含咸阳市区和咸阳机场)、西安两地出差,乘坐由学校或其它单位提供的交通工具(含乘坐租用车辆),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30元。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在咸阳(不含咸阳市区和咸阳机场)、西安两地出差,每人每天30元,其他省内50元,陕西省外80元。

 

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之内,由出发日开始计算,至返回到达日结束。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学校、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含乘坐租用车辆),应如实申报,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在藏工资补助

 

 

 

第二十一条 赴藏出差人员在藏期间发放工资补助,标准为出差人员在我校的工资标准与西藏工资标准的差额(在具体报销时,可折算到天)。工资补助标准随工资政策调整而调整。

 

 

 

第七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会议食宿由主办单位免费安排的,不报销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会议食宿主办单位未免费安排的(需提供费用自理证明),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带学生到外地实习的教职工,在途期间及带队实习期间30天(含30天,以下同)内按照出差对待,超过30天的部分不再享受出差待遇,每天发伙食补助50元,在西藏的可享受工资补助。在咸阳市区(渭城区、秦都区)和咸阳机场带学生实习、教学参观的教职工,每天发放伙食补助50元。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外出进修、培训、学习等,属非学历教育的,在途期间视同出差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学习期间30天内按出差对待,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超过30天的不再享受出差待遇,在西藏的可享受工资补助。整个学习期间只报销一次来回路费。凡属学历教育的外出学习不享受以上待遇。

  第二十五条 到外地单位实(见)习、挂职、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工作人员,在途期间视同出差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外地单位工作期间不改变工资供给关系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

 

 

第八章 休假

 

 

 

第二十六条 根据藏政发[2003]47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规定》精神,原籍在区内的少数民族职工享受一年一次赴藏休假待遇,具体事项参见该规定。

 

赴藏休假职工在途期间视同出差,按往返路途不超过10天(含10天)为限,每人每天发放160元伙食与市内交通补助。

第二十七条 在藏休假职工在规定的假期内享有在藏工资补助,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计算的标准减半发放,超出规定假期的天数不予发放。

第二十八条 原籍在区外的藏族职工可享受一年一次回原籍休假待遇,在途期间享受出差待遇(以地面交通报销),按往返路途不超过5天(含5天)为限,每人每天发放160元伙食与市内交通补助。

 

 

第九章 探亲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待遇的职工,包括探配偶和探父母(岳父母),每两年按火车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标准据实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探亲中途必须转车的,每次中转可在出差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住宿费。

 

探亲地点原则上为配偶或父母(岳父母)在国内的常住地。

 

 

第十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三十条 调入学校职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跨省(区)调动工作调入学校的职工,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5000元、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4000元,其余人员每人3000元予以补助。

  调出学校职工不发放差旅费,调动费用由所调往单位报销。

  第三十一条 调入学校职工原单位已经发放差旅费的,到达学校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学校差旅费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职工去外地院校参加硕士研究生学历教育学习的,报到及毕业时可乘坐火车硬卧,学习期间每年可报销一次探亲往返硬座车费,路途期间不享受各类补助;参加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学习的,报到及毕业时可乘坐火车硬卧,学习期间每年可报销一次探亲往返硬卧车费,路途期间不享受各类补助。

第三十五条 外出招生及送取试卷、档案等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其他补助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会议、考察、学习等出国(境)差旅报销按照《西藏自治区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藏财行字〔2014〕23号)、《西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藏财行字〔2014〕24号)执行。

第三十七条 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进修、学习等,会务费(含报名费、资料费、培训费等,以下同)在2000元限额内据实报销,会务费发票中如含有食宿费用,在上述会务费限额加本人住宿、伙食补助标准总和范围内,凭票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到外地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城市间交通费按火车硬座标准,住宿费不超过教职工一般人员标准,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报销。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行。《西藏民族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院发〔2012〕15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在藏工资补助、休假、探亲等的问题由人事处解释,其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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