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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大学教学用笔记本电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15 信息来源:资产管理处浏览次数:4375
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信息化,学校为副高职以上教师配备教学用笔记本电脑。同时,为加强设备管理,确保在教学中发挥最大效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由学校人事处师资科提供副高职以上教师名单,学校审批后,由资产处组织按程序统一采购并发放,副高职以上教师每人只能领用一次一台教学用笔记本电脑。
二、教学用笔记本电脑为学校固定资产,产权为学校所有,管理由组织人事处师资科负责,教师只拥有使用权。在使用过程中,教师不得私自处理或转让。使用者必须爱惜国有资产,妥善保管。
三、除购买时统一配置的电脑配件外,个人需要增加的其他配件,费用自理。
四、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出现故障,由学校主管部门联系供应商进行维修;因个人使用不当出现故障,由主管部门联系供应商维修,维修费用自理。保修期后的维修,由使用者自行维修,费用自理。
五、使用者在我校退休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说明仍继续使用理由,管理部门签字后,学校不再收回笔记本电脑。
六、凡因工作变动调离学校者(含辞职、辞退、开除)和学校病故的人员,在办理有关手续时,须将配置的笔记本电脑(含学校统一购置的配件)交回学校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进入公务仓将重新调配。
七、如教师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笔记本电脑被盗、遗失,教师个人要按原价赔偿,或重新购置同型号电脑以满足日常教学的需要。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西藏民族学院教学用笔记本电脑管理规定》(院发〔2004〕21号)和《〈西藏民族学院教学用笔记本电脑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院发〔2004〕21号)两个文件同时废止。
九、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西藏民族大学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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