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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学院考试工作规程补充条例

发布时间:2011-07-07   信息来源:外语学院  浏览次数:2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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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检验教学工作执行情况和考核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严肃考场纪律,端正考风,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8号)》,《西藏民族学院考试工作规程》、《西藏民族学院考场规则》、《西藏民族学院监考守则》和《西藏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条例。

一、考试工作规程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8号)》,《西藏民族学院考试工作规程》、《西藏民族学院考场规则》、《西藏民族学院监考守则》和《西藏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

二、考试领导机构

建立外语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外语学院党总支和行政领导、教学秘书、教务员以及系教学督导组成,具体负责考试的组织和安排工作,考场巡视,从严从快处理考生违规违纪行为及其它突发事件。外语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郝景春

副组长:夏青

成员: 高全孝 赵家红 余新颜 周杨 尹辉 师建军

三、考试工作规程补充条例

1重视考试工作,倡导诚信考试

全系教师要重视考试工作,及时了解考试安排,包括考试的课程安排,监考安排及考场安排;以各种形式做好诚信考试宣传工作(如横幅、诚信考试倡议书和板报等),营造文明考风、诚信考试的良好氛围,践行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以诚信考试为荣,以考试舞弊为耻,坚决抵制考试作弊歪风,净化考场环境。

2做好试题保密工作,严防试题泄密事件发生

命题教师及涉及试题相关人员应严格保守试题秘密,除相关教学管理人员外,严禁将试题以任何形式透露给其他人员,但命题教师可将题型告知相关任课教师;教师在给考生复习指导时严禁涉及考题内容。

3加强考场巡视,严格考风考纪

外语学院考试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巡视组对考场进行巡视,对监考教师及巡视组发现的考生舞弊行为应及时处理并上报教务处,并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其它突发事件。

4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切实完成监考任务

1)监考教师应提前15分钟到达教学办公室领取试卷并核对试卷袋上的班级、试卷份数,考试地点等;提前10分钟布置考场,以多种方式安排考生按指定座位就座,避免给考生作弊造成可乘之机;提醒考生将手机关机并连同其它物品一起放在指定位置;严格检查考生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学生证、图书借阅证等),核对考生本人是否与证件相符,证件丢失的要主动到外语学院行政办公室开具证明,监考教师有权拒绝给没有证件的考生发放试卷,对于查出替考作弊的考生,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2)监考教师应严格按考试安排执行考试时间,不得提前发放试卷或推迟收卷。

3)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认真负责,把考试作弊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监考教师应一前一后在考场内巡查,但不能影响考生的正常答卷;监考教师不能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其它事情(如看书、阅卷、聊天、打电话等)或脱离监考岗位,一旦发现,均按教学事故论处。

4)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认真清点试卷份数,并按学号从小到大顺序将试卷整理并装入试卷袋,如实完成试卷袋上的信息填写,并上交教学办公室。

5)监考教师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习监考,不得私自请人替代监考,如确实有事需要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教学事故论处。

四、未尽事宜,请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8号)》,《西藏民族学院考试工作规程》、《西藏民族学院考场规则》、《西藏民族学院监考守则》和《西藏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

五、本补充条例由外语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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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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