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民族大学外单位和建筑用水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我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到合理用水,防止和减少浪费,在确保我校教职工生活和教学、科研生产用水的基础上,尽力满足在我校的外单位和建筑工地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力资源管理条例》,特制定以下规定: 

用水手续:凡在我校的外单位用水(包括长期用水单位、临时用水单位、建筑工地用水等)都应在相关单位的配合下,到动力中心办理用水手续,签定《用水协议书》,并交纳用水押金。

水网的安装由动力中心统一安排,用水单位配合,安装费用由用水单位自行承担。

水费计量按水表计量如实计算,水费价格按照咸阳市城区销售统一制定的标准收费。

每月由抄表员抄表一次,各用水单位在每月30日前交清上月费用,逾期不交每月加收千分之二违约金。拒交水费者动力中心有权断其水源,再接水源者的拆装费用由用水单位承担。

私自接通水源和绕开水表计量接通水源的用户,按窃水情况处理,除追交水费外,处以三倍罚款。在规定期限拒不交纳水费的用户,动力中心有权断开水源,待水费交情后,再接通水源。

用水单位的供水设施自行妥善保护,不得向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供用水。

院内各单位开设的经营收费性用水都必须自觉交纳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水费,违者将从单位领导人工资中扣除。

加强安全用水,节约用水,反对以任何理由的浪费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