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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09 信息来源:资产管理处浏览次数:3078
 
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确保我校教学仪器设备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国有资产损坏和流失,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发挥主人翁精神,自觉保护、爱惜学校资产,勤俭节约,做好仪器设备的检查和维护,遵守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并根据本单位情况,可制定资产管理细则。
第二条 使用部门管理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要追究本单位资产管理领导、资产管理员以及使用人的责任,并给予赔偿。情节较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1在保管、搬运过程中不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本单位资产损坏、丢失、被盗、受潮、生锈、发霉而造成损失;
2、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拆毁仪器、造成设备损失;
3、事先不看操作说明,工作粗枝大叶,错误、违规操作造成仪器、造成设备损失;
4、将仪器、设备挪为私用或私自外借甚至私自处置造成损失;
5、未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防水等安全措施造成损失;
6、在调拨、捐赠、报废后,不急时清理帐务,造成帐务混乱,核对不清,造成损失;
7、因责任问题出现的其他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三条 使用部门正在管理、使用的资产,经下列原因造成损失、丢失的,可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因仪器设备使用年久或实验操作时,突然发生故障,其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的;
2、按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坏的;
3、事故发生后,能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程度,并主动如实上报,态度较好的。或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继续使用的,
第四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鉴定损失,科学合理地估算残值,同时依据仪器设备原价值、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确定赔偿比例。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部件,按新旧程度合理折算。特殊情况可按市场价格合理议价。
1对纯属人为因素,责任心问题,造成购买不到一年的新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的,按原价赔偿,并严格进行批评教育。
2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部件,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后计算赔偿金仪器设备折旧年限以国家规定为准。
3对作为“公私两用”的设备,如照相机、录像机、笔记本电脑等损坏、丢失的,应严格按计价赔偿。由当事人按当前市场价格赔偿或购回同档次的同类物件。
4.对仪器设备部分零部件有损坏尚可修配的,按零部件损失价值和修理费赔偿。
第五条 赔偿金额可根据本人的经济情况决定一次赔偿或分期赔偿。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学校财务处。属于几个人共同责任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相应的赔偿费。
第六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时,仪器、设备的所在单位必须及时查明损失程度和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上报资产管理处。同时,当事人须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一式三份)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检查,经当事人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及分管校长签署意见后,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报损、报失手续,并将审定的赔偿金交学校财务处。属被盗丢失的,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学校保卫处,并由保卫处调查处理。
第七条  对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应定期整理简要书面记录,交由学校有关部门,作为考绩、鉴定的参考资料。对重大事故,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并应结合具体事件的处理,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八条 对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事故处理资料,急时上报报批,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按审批批复,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藏民族大学
                               2017年3月30日
 
 
 
 
 
 
[附]:西藏民族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
 
单 位:                               年 月 日
设备名称
 
设备编号
 
规格型号
 
国别
 
购置时间
 
使用年限
 
存放地点
 
损坏、丢失日期
 
原价值
 
赔偿金额
 
损坏、丢失原因:
 
 
 
 
当事人:
使用单位处理意见:
 
 
                                       (盖章)
                      签字:
资产管理处意见:
 
 
(盖章)
                     签字:
主管校长意见: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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