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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学院晚自习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03-14   信息来源:外语学院  浏览次数:2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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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印发〈西藏民族学院加强学风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院发[2012]9号)、《关于实行晚自习制度的通知》(学建办发[2012]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特制定本规定。

1、每周周日至周五晚上为晚自习时间,具体时间执行学校春、秋季作息时间安排即:春季51930(晚730930),秋季101430(晚700900)。

2、凡我院学生(毕业班除外)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参加晚自习,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

3、各班班干部轮流对本班每天上晚自习情况进行严格考勤,并填写《学生上课考勤记载报单》(注明晚自习)经值班教师签字后报班主任核实汇总。

4、因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或学习,时间与晚自习发生冲突时,学生本人必须提前写出书面假条由班主任签字确认后交教学科研办公室核查、备案。

5、自习期间学生应保持教室内卫生及安静,营造良好的自习环境。自习结束后将书本资料全部带走,保证后续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自习期间学生应爱护教室各种教学设施。

7、值班教师须按照《外语学院晚自习值班安排表》规定的时间到教室,对当晚自习的学生进行专业辅导及管理,填写《外语学院晚自习情况记录表》并及时反馈教学科研办公室。

 

                                       外语学院

                                         2012年3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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