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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采购领域警示教育案例

 

来源/作者:案例来源于网络     发布时间:2019-11-25     点击数:27356  

 

1.北京某高校刘某受贿案

    刘某,男,33岁,原系北京某高校工作人员,刘某利用其参与该校政府采购的职务便利,在2002年至2004年间,在为本单位采购实验室所用聚焦显微镜、分析仪等设备的过程中,先后收受某仪器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业务员张某的好处费4605美元、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产品事业部销售人员张某给的好处费5000美元,总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9605美元(折合人民币79384.03元)用于个人消费。2006年6月19日,被告人刘某被依法传唤到案,后向检察机关退缴全部赃款。

    2006年11月14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北京某高校王某受贿案

    王某,男,37岁,中共党员,硕士,在读博士,原北京某高校图书馆副馆长。

    2005年1月至2005年10月间,王某利用其担任该校图书馆副馆长负责图书采编业务的职务便利,先后六次收取某书店业务员郑某给其的图书回扣款共计人民币57000元,并将其中的48400元占为已有。赃款现在已经全部追缴。

    2006年9月18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王某在自己的亲笔供述中曾经这样写道:“作为刚刚提拔的负责业务工作的副馆长,我特别渴望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来为图书馆的建充与发展做贡献……但是由于我的糊涂,犯下了这样严重的错误,十分的悔恨。”

3.北京某高校任某、姜某受贿案

    任某,女,原系北京某高校教材服务部负责人。

    姜某,女,原系北京某高校教材服务部发行员。

    任某、姜某于2003年7月至2004年11月间,利用其在该校教务处教材科工作,负责购买学校教材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取并截流某出版社返还给该校的教材回扣款共计人民币41931.46元。

    2006年12月19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任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姜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4.北京某学院黄某受贿案

    黄某,男,1962年12月出生,原系北京某学院图书馆采编室主任。

    2003年12月以来,黄某在任该学院图书馆采编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订购图书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北京某书店有限公司业务员郑某以折扣款的形式给付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2250.16元。

    2006年5月25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5.吉林某高校卢某受贿案

    卢某,女,1963年4月出生,原任吉林某高校医院内分泌科主任。2008年5月6日,卢某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法院认定:卢某于2007年4月至2008年4月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数次为其诊治的患者开具“川芎嗪”注射液处方18318支,并于2007年6月至2008年4月多次收受深圳某医药有限公司医药代表白某给予的药品回扣,共计177000元。赃款已收缴。

2008年12月16日法院对卢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6.江苏高校教材回扣案

江苏省检察机关经过两年多的侦查,挖出了一系列高校教材回扣案:在江苏115所高校中,已查出有109所学校涉案,已有130多起商业贿赂立案。

2004年初,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在一家书店调查时,发现了5本记满图书回扣的“小账本”,上面记录了数十所高校有关人员拿教材回扣的情况。办案人员顺藤摸瓜,很快摸出了100多条线索,一起起高校商业贿赂案浮出水面。仅建邺区检察院承办的教材回扣案中,涉案人员收受的贿赂款已有200多万元。

    检察机关发现,大部分学校都没有将折扣返还学生,也没有用于教材发行业务支出,而是先将折扣放进“小金库”,然后“洗”进个人口袋。目前已查出 “小金库”里的这类违法金额2000万元。

    南京某大学原教材采购中心主任张某和工作人员王某,两人平分教材回扣款达18万元。据张某交代,每到年终,出版社设在高校的图书代办站都要召集各高校相关负责人“联络”感情。除了吃喝外,还要发给每人一个“奖励费”信封。代办站还根据教材的总码洋数发给“差旅费”和“礼品”。

在南京市因教材回扣被判刑的22人中,除了教材采购和财务人员外,还有教授或学科带头人。

7.海南某医学院教务部私拿回扣案

    海南某医学院教务部(原教务处)在2003年和2004年教材征订工作中,私拿回扣72万余元,并放在自己的小金库中供部门使用。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其违法所得72万余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1992年开始,该医学院教务处在教材订购过程中,就在账外暗收教材供应商各种名义回扣款,并将其存放在教务处私设的小金库。2001年5月18日,谢某被任命为教务处处长。2003年、2004年,谢某代表该医学院教务部和某出版社杭州发行站、某图书发展公司签订教材购销协议书的同时,将另签合同约定的教材回扣款作为小金库资金。期间,教务部先后多次收受某出版社杭州发行站等单位的教材回扣款共计人民币72万余元。自2001年1月至2004年12月,教务部多次从小金库中支出24万余元用于发放教务部人员的加班补助、聚餐费等。2005年5月,余下的46万余元被该医学院追缴。2007年1月,被告人谢某、牛某(教务部教材科长)分别退回多收的个人补助11700元及39742元。随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单位受贿罪对该医学院及谢某、牛某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收到该款后,并未告知该医学院,也未在医学院业务账上如实入账,而是存在教务部的“小金库”里,并将上述款项用于发放加班费及其他开支,完全符合单位受贿罪情形。

    鉴于被告单位收受的回扣多用于购买教材图书等教务部的正常工作开支,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该医学院教务部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其违法所得72万余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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