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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科研领域警示教育案例

 

来源/作者:案例来源于网络     发布时间:2019-11-25     点击数:26003  

 

1.北京某高校肖某冒领劳务费案

    据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介绍,2007年5月,北京某高校教师肖某拿到了一家部级单位的翻译研究项目,并担任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15万元。2008年4月,肖某从所在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那里拿到28名学生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后,从2008年5月至12月以这28名学生的名义分7次领取劳务费共计82400元。而事实上,根据下达项目的这家部级单位对项目经费使用的规定,项目的劳务费只能支付给课题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而作为学校教师,肖某无权领取劳务费。因他人举报,肖某冒领劳务费案发。海淀区检察院于2011年7月对肖某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目前,肖某案已移送审查起诉,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审判。

办案人员介绍,肖某申报立项时,为了提取劳务费的便利,将项目申请为横向项目。后来,肖某从同事那里得知,如果他的这个项目按纵向项目立项,学校提供的科研编制奖励能多出1万多元,肖某于是找到科技处,将项目改为纵向项目。肖某在项目立项上“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学校对科研项目的监管可见一斑。

2.北京某高校徐某、谢某贪污案

    徐某,男,原北京某大学化学学院高级实验师。

    谢某,男,原北京某大学化学学院玻璃实验室技师。

    徐某利用管理化学学院仪器开发经费的职务便利,以外出考察、对外学术交流等虚假名义,多次伙同谢某或其独自使用公款报销个人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30104.53元,涉嫌贪污罪。

    2004年7月,化学学院物理化学实验室组织教师前往武汉大学、浙江大学等六所高校考察。徐某为方便自己个人旅游,提前独自前往湖北省十堰市游玩,后与其他教师汇合继续参与正式考察活动。考察结束后,徐某再次独自前往浙江省温州市、安徽省九华山等地旅游观光。回京后,徐某以调研等名义。使用其负责管理的化学学院仪器开发经费,将正式考察活动以外的个人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2032.90元予以报销。

    2006年7月,徐某以陪外宾参观考察的名义,伙同谢某前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芝地区、日喀则地区以及四川省成都市等地旅游,后谢某从其负责管理的化学学院仪器制作经费中,分两次转款38870元至徐某负责管理的化学学院仪器开发经费中,随后两人将上述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9073元在该开发经费中予以报销。

    2007年8月,徐某再次伙同谢某,与谢某、张某(谢某妻子)等人以暑期学习交流的名义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那拉提地区、吐鲁番地区等地旅游,后两人再次使用上述转至徐某管理的化学学院仪器开发经费中的款项将其本人、谢某的全部旅游费用以及张某部分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8452元予以报销。

    2006年2月,徐某以调研及陪外宾考察的名义,个人前往广东省湛江市、海南省三亚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桂林市等地旅游,回京后,徐某使用其负责管理的化学学院仪器开发经费,将此次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2225元予以报销。

    2007年1月至2月间,徐某与谢某自行开车前往河北省承德市旅游,共计花费人民币1317.02元、从承德市回京后,徐某又独自前往江西、江苏等地旅游,共计花费1853元。此后,徐某以校际交流、学习等名义,使用其负责管理的化学学院仪器开发经费,将上述两次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3170.02元予以报销。

    2007年10月,徐某与其同事吴某等人前往河南省郑州市、洛阳市、云台山等地旅游,回京后,徐某以去郑州大学考察学习的名义,使用其负责管理的化学学院仪器开发经费,将其本人在此次旅游中产生的费用共计人民币4020元予以报销。

    徐、谢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此案还在审理过程中。

3.北京某高校赵某贪污案

    赵某是北京一所著名高校财务部派驻化学学院的会计,所在学院老教授较多,课题资源丰富。由于常年接触,大家对赵某比较信任,只要账户内还有钱不影响自己的科研进度,教授们往往不太关注账户金额的变化,一笔钱有时从一个课题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报销,也常委托赵某调整办理。这给赵某带来了可乘之机。

    最开始,赵某在教授们的发票中加进一点个人的费用,逐渐发展到别人报销1万元,赵某放进去自己找来的票据数千元,头两年赵某还有所顾忌,每年贪污大约在一两万元。第三年开始,骗取次数不断增多,每年贪污数均在10万元以上,最高一年将近20万元。最为疯狂的是,有的教授出国了,名下还有课题经费没用完的,竟然变成了她自己的小金库,为了方便报销,她甚至还伪造他人名章,假冒他人签名。赵某案发后,法院审理查明,在长达9年时间里,赵某贪污了97万余元,其中绝大部分是科研经费,涉案达106笔之多。

    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处心积虑所贪污款项也被悉数发还原单位,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

4.北京某科学院王某、罗某挪用公款案

    王某,男,1946年3月3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某科学院力学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罗某,男,1973年3月7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某科学院力学研究所研究员。

    王某利用担任某科学院力学研究所铝粉课题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与担任该课题组研究员的罗某共谋后,于2003年12月,由罗某从其保管的课题组销售锡铝粉所得的50万元人民币,用于注册成立一个科技有限公司,由罗某和余某(王某之妻)担任该公司的股东,两人各占50%的股份,并将此部分资金用于该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

    王某、罗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2006年6月14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某、罗某二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5.北京某科学院顾某课题组私分国有资产案

    顾某、郭某、李某、林某均系某科学院林业研究所林木种质资源研究室的研究人员,顾某系该研究室主任,项目负责人。顾某课题组从2001年开始项目经费由国家科技部和财政部联合下拨,林业研究所对课题经费进行统一管理。

    2005年财政部下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节余资金管理办法》,对项目支出节余进行统一管理,并规定专项拨款的经费如果当年有节余,必须上交资金的发放单位。而在“管理办法”颁布前,课题经费的节余都是放在课题组长手里滚动使用。为使节余课题经费不被收回,2006年1月至2008年1月间,顾某等四人十余次采取与相关协作单位签订虚假“子课题协议”的手段,将节余的课题经费先拨付给子课题承担单位,再从相关单位变现后返回,共获返款人民币818477.58元,其中少部分用于课题组的公务支出,大部分被四名被告人私分,私分金额共计人民币575857元。

    上述四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2010年5月17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顾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李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8千元;林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8千元;郭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5千元。

6.北京某科学院江某贪污案

    江某,某科学院某研究所生物特征认证与测评中心原主任助理,该研究所主要负责智能识别系统,属尖端高科技。江某负责管理该研究所生物特征认证与测评中心行政事务,经手课题经费的申请和报销。但每次江某申请经费的支取,导师往往只管签字,此后并不过问经费的去向。公诉机关材料显示,2004年,江某注册成立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他以该研究所的名义与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两份虚假合作协议,用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分别于2005年2月2日和6月3日在该研究所报销领走31万元和40万元的支票两张,入到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17次将这两笔款项提现据为己有。2005年至2006年,还多次截留客户单位给付的测试认证费共计6万元。此外,江某还编造需向某公司或培训机构支付材料费、培训费等理由,拿着伪造的合同内容让导师签字,导师签字后,便更换合同正文文本,将付款方向改成该研究所支付给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据介绍,2005年11月,江某拿着一张20元的函托费发票和金额栏注明20元的报销单,找到单位负责人签字报销,当该负责人签字后,江某在报销单金额栏的“20”前面加上“3100”,报销金额由此变成310020元,后江某又利用伪造的项目合作协议从财务报销了这31万元。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江某用于报销的合作协议竟然也是“掉包”过的。据介绍,由于之前经过单位签字盖章的一份协议没有骑缝章,江某将载有签名、盖章事项的最后一页保留,再将前页的内容更改,以达到报销的目的。如此拙劣的骗术,只要稍加留意即可识破,但可惜的是,江某所在单位的财务人员并未看出。随后江某又故伎重演,利用“掉包”的合作协议,骗取另外一笔40万元的科研经费,这次他同样得逞。

    2008年9月19日,江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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