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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医药费报销结算通知

 

来源/作者: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9-09-07     点击数:21447  

 

各科室:
     接西藏自治区《关于离休干部和十八军(四路军)退休老同志医疗费用报销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通知要求,离休干部和十八军(四路军)老同志医疗费用分片归口报销管理办法为:
    1.  区直属单位管理的离休干部和十八军(四路军)老同志医疗费用报销由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结算;
    2.  市(地)管理的离休干部和十八军(四路军)老同志医疗费用报销由市(地)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审核报销结算;
    3.  内地分片管理的离休干部和十八军(四路军)老同志医疗费用报销由代管单位负责审核报销结算;
    4.  小额医疗费医药费包干制,超支报销,结余自留,离休干部和十八军(四路军)医药费用5000元发给个人账户,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用于包干医疗费用自理,在本年度发生的一次性或累计医疗费用(含门诊、药店)超出5000元的,扣除5000元后的剩余部分按规定报销。
  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通知:
   1. 我院只对本校离休干部和十八军(四路军)老同志住院医疗费用审核报销结算。
   2. 咸阳干休所管理的离休干部和十八军(四路军)老同志可直接在我院住院、门诊取药,由我院与干休所结算。(门诊费、住院费由附属医院垫付)
  3.其余离休干部和十八军(四路军)老同志医疗费用请全额自费,交代管单位与医疗保障部门审核报销结算。
  4. 我校离休干部和十八军(四路军)老同志门诊费已发放个人账户,故需个人全额自付,保留发票,超出5000元后,提供发票(医院、药店),交西藏医保结算中心(新门诊楼三楼)审核,按政策报销。
  5. 离休干部和十八军(四路军)老同志医住院医疗费用由院医保中心结算,科室不再承担结算。

 
西藏民族大学附属医院医保办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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