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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大学往来款项管理暂行办法(藏民大发〔2016〕30号)

 

来源/作者: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6-11-21     点击数:13220  

 

西藏民族大学关于印发《西藏民族大学往来款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校直部门,附属中学:
《西藏民族大学往来款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度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藏民族大学
2016年11月13日

西藏民族大学往来款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资金的流动和安全,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西藏民族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往来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以及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以下简称为“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的一种债权;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以下简称为“应付及预收款项”)是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的一种债务。
第三条 学校各学院(部)、校直各单位及个人要按照国家及学校的规定,及时办理往来款项财务结算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
第四条 为避免学校资金损失和会计信息失真,学校财务处应加强对往来款项的日常管理,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相关要求和管理的实际需要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及财会人员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催收、催缴、催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理,并及时通知和监督相关单位收回和办理结算手续。各学院(部)、校直各单位有义务配合财务处做好往来款项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办理及冲销
第六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学校教职员工因购买仪器设备和材料,支付基本建设款、维修改造款、水电暖费用、举办大型会议和活动以及其他经济业务需要从学校先借后冲销的款项。学校对职工因公出差、进修培训、零星周转金、科研项目等事项原则上均不提供借款业务。
第七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借款人仅限学校在职正式教职工。各类临时聘用人员、在校学生不能作为借款人办理借款。
第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原则:
(一) 预算控制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有经费预算或经费来源方可办理。
(二) 专款专用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离退休管理等各项公用性开支,其他个人借款均不予办理。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专款专用,一事一借,一事一清,禁止一借多用或挪作他用。
(三)及时清理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禁止长期挂账,应及时清理,对前账不清者,原则上不予办理新的借款。
第九条 办理应收及预付款项付款业务(以下简称“借款业务”)的部门和个人,须填写《西藏民族大学借款单》,借款单各项内容要填写齐全,借款用途要与实际支出内容一致,金额大小写相符,不得涂改。设备材料购置、基本建设、修缮工程和其他涉及大额资金支付的经济业务,应同时提供招投标手续、合同书、文件文书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填写好的《西藏民族大学借款单》应按学校规定先由部门(项目)负责人审批,再报经主管财务校长审批后方可办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应严格审批各项借款事项,财务处应严格把关,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核手续,办理付款业务。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在完成经济业务后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冲销借款业务。借款因故未使用的,要及时交回财务处。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西藏民族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及冲销票据与借款用途不相符的经济事项,财务处有权不予冲销和冲抵借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垫付的附属单位经费,各附属单位应于年度终了前全额返还学校,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返还的,学校可暂停垫付下年度费用。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校直各单位实际经办人对各类借款业务办理结账手续负直接责任,部门(项目)负责人负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财务处在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调出人员等的离校手续时,应对其在校期间的借款进行清查。如发现存在未核销暂借款的,应督促其核销后方能为其办理离校手续。对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如存在上述情况,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及退休人员所在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催报、催缴工作。
第十六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冲销期限
(一)购买仪器设备和材料以及支付学校水、电、暖等经济业务事项,应在借款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办理冲销手续。
(二) 房屋维修、公用设施维修、零星工程等借款,应在出具审计报告或验收手续后1个月内及时办理冲销手续。
(三) 基本建设借款应在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后1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决算和冲销手续。
(四)其他借款业务应在完成相关经济业务后2周内及时办理冲销手续。
(五)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冲销手续的,应在办理冲销手续限定日期前,提出书面说明并承诺冲销期限,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处审批备案,酌情延期。对既不办理冲销手续,又不提出说明的,财务处可先行从其工资、津贴中全额扣除借款。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
第十七条 应付账款是指学校因购买材料、物资及接受劳务等应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款项。预收账款是指学校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预收的款项。其他应付款是指学校除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之外的其他各项偿还或结算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如保证金、学费暂存、科研经费暂存、取得应转拨给附属单位的财政补助经费等。
第十八条 财务处应加强对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派专人定期进行分类清理。
(一)学费类暂收款:对于已查明学生信息及用途的,财务处应及时进行转账并做收入账务处理。对于长期无人认领的款项,应联系付款单位(个人),确认款项用途并做收入账务处理。
(二)科研类暂收款:对于有明确信息的款项,应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办理科研经费上账手续;对于长期无人认领的款项,应联系付款单位(个人),确认款项用途及联系人,及时通知校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尽快办理上账手续。
(三)保证金:应凭合同和协议办理,并开具相应的单据,到期凭相关单位有效证明材料和财务处开具的单据办理结账手续。
(四)拨款类:取得应转拨给附属单位(包括附属中学、附属医院等)财政补助经费时,凭拨款通知单入账,并及时将款项转拨附属单位。
(五)其他应付及预收款项参照科研类暂收款的处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 往来款项的核销
第十九条 应收及预付款因各种历史原因发生的损失(收益),应按照“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原则进行确认和核销。
第二十条 对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由借款人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所在部门审查后,提交财务处审核,最后由学校专题会议研究确认,并按相应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核销,确认为学校支出。同时在“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备查簿”中逐笔登记。
第二十一条 因借款人工作失误或没有履行追索义务造成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收回或冲销,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借款业务经办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财务处审核和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
第二十三条 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学校仍然保持追索权,有关单位要予以协助,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应积极追索。
第二十四条 对超过3年及以上长期挂账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学校应及时进行清理,有确凿证据表明因提供货物或劳务单位(个人)破产、撤销、死亡等原因确属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的,按规定报学校批准后予以核销并确认为学校收入。同时建立“已核销应付及预收款项备查簿”,并逐笔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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