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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的通知(2016年4月)

 

来源/作者: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6-04-05     点击数:28266  

 

各学院(部)、职能部门、附属单位:

201511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的通知】(藏建金监管[2015]260号)文件,调整了我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及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根据这些文件精神,我处修订了《西藏民族大学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及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新的公积金管理政策为广大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使用方面提供了更大的优惠和更多的便利,我处已将上述文件及实施细则在财务处网站上进行了公布,请广大职工自行浏览,方法如下:点击学校主页(http://www.xzmy.edu.cn/)上方“管理机构”下的“财务处”,进入“财务处”主页,点击“服务指南”下的“公积金业务说明”,点击“西藏民族学院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及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即可浏览具体内容。

现将新公积金管理政策的主要变化简介如下: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继续正常缴存且符合条件的可在次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说明: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提取后留存住房公积金余额(有共同借款人的合并计算)的20倍。

二、从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凭本人(或配偶)已有的房产证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说明:1、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未结清贷款前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我校“北区504户”集资建房住户,在符合相关条件下,提供《西藏民族学院住房协议书》也可按照此项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财务处                   西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西藏民族大学管理部

      2016年4月5                      2016年4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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