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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大学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及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来源/作者:财务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5-06-24     点击数:28868  

 

西藏民族大学教职工公积金业务由西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西藏民族大学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具体承办。为规范我校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住房公积金支取
(一)支取对象
1.在职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两年以上未支取过或支取公积金后满两年、无公积金贷款的我院在职职工;
2.退休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及正常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3.其他需提取公积金人员。
(二)可申请支取条件
1、购买商品住房
2、团购住房(或统一建设住房)
3、购买二手住房
4、新建(翻建)住房
5、大修住房
6、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7、偿还商业银行购买住房(或建造、翻修、大修住房)贷款
8、租住住房(不含周转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
(三)须提供的资料
1.不同原因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资料内容,请自行参阅《关于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藏建金监管(201495号】文件(详见附件1)。
2.填写《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详见附件3)。
(四)支取额度
最大支取额度=职工账户内资金-本人一个月的月缴存额。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对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未支取过或支取公积金后满两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我院在职职工。
(二)可申请贷款条件
1、个人购买商品住房
2、团购住房(或统一建设住房)
3、购买二手住房
4、新建(翻建)住房
5、大修住房
6、商业银行住房(或建造、翻修、大修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需提供的资料
不同原因需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资料内容,请参阅《关于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藏建金监管(201495号】文件(详见附件1)。
(四)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1.贷款额度: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和延长贷款年限的通知》【藏建金监管(201496号】精神(详见附件2),自201481起,我区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60万元;
贷款额度=月工资收入(夫妻双方共同借款人可合并计算)×50%(还款能力)×12(月)×贷款期限;
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有共同借款人的合并计算)的20倍;不超过购买商品住房总价或建造、翻修、大修总价的80%
2.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年限延长到17年。借款人申请的贷款年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3.贷款利息:2015826调整后西藏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一年至五年年息1.76%;六年至十七年年息2.08%;原有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间随国家利率的调整而变动。
4.贷款人每月等额还款额不得大于每月最低实际收入(夫妻双方均为学校及附属医院在职职工的,不得大于双方每月最低实际收入之和),否则应调低贷款额度或调整贷款期限。
(五)担保人条件
1.担保人必须是我院在册正式职工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建立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一年以上;
3.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提取和贷款需符合相应条件,并提供提取和贷款所需的资料。担保人在借款人偿还贷款期间不能再为其他人担保。借款人与担保人不能相互担保。
担保人有贷款(含商业银行贷款),且其贷款余额超过现行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不能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人。
4.担保人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1.凭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原件领取《贷款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管理部工作人员与贷款申请人及拟担保人面谈,必要时管理部工作人员现场调研;
2.贷款人办理异地公积金贷款委托公证(拉萨办事处工作人员代办);
3.管理部初审资料后,上报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递交受托银行;
4.贷款人收到受托银行通知后由委托人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
5.个人贷款放贷后,教职工原有商业贷款必须结清,个人商业贷款结算清单交管理部留存;
6.管理部通知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处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7.因各种原因银行无法从贷款人工资卡中扣款时,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处将协助银行从担保人工资账户中扣款;
8.在贷款人尚未还完公积金贷款前,如果贷款人调出西藏自治区所属单位,必须将剩余贷款一次性全部还完;如果担保人调出西藏自治区所属单位,贷款人必须提供新的担保人或将剩余贷款一次性全部还完。
 
                 西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西藏民族大学管理部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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